环责险,非强不可

时间:2016/10/13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杨孟著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业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并逐渐演化为全局性的重大“社会问题”。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完善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体的环境保险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相应的保险制度安排,是时代赋予保险业的神圣使命,也是保险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形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称环责险)。前不久,央行、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就绿色金融体系框架下的强制环责险问题作出总体部署。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之中。

  深度透视和挖掘建立强制环责险的逻辑,顺利推进强制环责险落实实施,以及促进保险机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强制环责险是发挥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协同效应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由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和市场性的经济手段两大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罚款、排污收费、环境产权交易机制、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捕集、森林碳汇,以及即将开征的环境税等。这些政策工具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强制环责险作为环境保护政策工具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做到与其他政策工具的有效链接与融合,才可产生出功能互补和叠加放大效应。

  其次,建立强制环责险是弥补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短板”的需要。我国每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数百起,很多环境事故发生后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环境修复成本和赔偿费用,最终给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由于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缺失,甚至可能还会由此导致地方财政支付风险。环责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作用机理是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者——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权益保护机制。显然,建立强制环责险是弥补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短板”的有效途径。

  第三,建立强制环责险是满足企业完全成本(或社会成本)核算的需要。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建立强制环责险,能够迫使企业将本应内在化的环境风险成本(环责险)纳入到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当然还包括环境税、资源税等生态环境成本),使其产品成本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然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的。

  第四,建立强制环责险是确保环境保护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建立强制环责险后,保险机构遂即成为环境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赔付支出,保险机构更多地充当了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其结果却在无意中提升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效率。因此,建立强制环责险与提升环境治理效率之间是激励兼容的,这也即建立强制环责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显而易见,建立强制环责险后,保险机构还会在参与投保企业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帮助其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以及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等方面积极做出努力。

  第五,建立强制环责险是确保环境保护效能提升的必要条件。推行强制环责险意味着投保覆盖面的扩大,同时也意味着环境治理效能的提升。这是因为,环责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环境治理效能的高低呈高度正相关关系。具体地说,保险定价是依据大数法则作出的,也即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的结果。据此,保险机构就可以较为精确地厘定保险费率。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难以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环境治理效能的提升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第六,建立强制环责险具备技术支撑条件。由于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对环境产权的界定,以及“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就变得异常困难。这客观上需要在足够大的范围内(理论上的环境污染范围)才能统筹解决,但前提是必须及时掌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全部数据——环境实时动态监测技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建立强制环责险的技术“瓶颈”已不复存在。据悉,环保部正在酝酿出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计划分三步完成国家对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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