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规进“意见征求月” 险资收购将遭严管

时间:2017/1/16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潘玉蓉
  随着华润、恒大、宝能纷纷出来表态,万科股权之争的结局日益明朗。总结此次事件对当事各方的影响,保险资金的争议最大。

  2017年,保险资金的监管将迎来转折点。证券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本月有数个重要保险新规正在征求意见,这些新规将从各个方向堵住漏洞,“把险资装进笼子”。

  严格约束险资收购行为

  证券时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处了解到,多项新规正在加紧征求意见或者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比如对险资在资本市场收购有着直接约束力的文件——《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望在年初出台。

  该文件拟对保险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以及收购行为进行分层监管。

  对于一般的股票投资,在达到举牌标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即可,没有太大的变化;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20%股票的投资,需要在上市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材料进行备案,告知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

  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在事前向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多项新规待发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或刚结束第一轮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31日征求完意见;《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1月20日征求完意见;对《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已截止。

  新股权管理办法对于保险机构的股东准入资质提高了要求,拟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从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51%降低至1/3,防止实际控制人一股独大。

  新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强化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强化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比如,明确股东享有董监事提名权及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向保监会提供证据和反映问题的权利。在发生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等情形时,股东应采取以及应配合监管部门。《指引》还对保险公司引入“生前遗嘱”:要求公司明确有关替代和递补机制,以及公司出现治理机制失灵情形时,公司采取的纠正程序及申请指导程序,确保公司在经营失败情况下能够得到有序有效处置。

  “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也是万科股权之争后保监会出台的一项新制度。与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质询相似,在出现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时,保监会将对当事公司进行质询。保险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也在质询范围内。

  “无论上市与否,保险公司都在参照公众公司的标准进行监管。”一位业内人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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