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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马被车“追尾”,保险怎么赔?
时间:2017/4/20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王卫国 闫爽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日晚上7点40分许,老吴骑着马到了某省级公路某路段时,突然后面开来一辆三轮摩托车,“嘭”的一声撞上了老吴骑行的马屁股,顿时人仰马翻,老吴落地时头部受伤。开三轮摩托车的周先生和坐在车斗里的女儿周某及妻子郑女士也不同程度受了伤。后经司法鉴定,老吴颅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郑女士断了五根肋骨也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很快赶到现场拍照取证,但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经查,三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6年9月22日,郑女士将马主老吴告上了法院,要求老吴赔偿各项损失7.4万余元,理由是老吴骑马上了马路。同年10月28日,老吴一气之下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先生及其三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如何分担
【法理分析】
1.事故成因
按照摩托车驾驶员周先生描述,那天他夜里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在马路上,待靠近时才发现一位老人骑着一匹马在同向前行,马基本上走在公路的中央位置。周先生按照交通规则从左侧“超马”,当摩托车往左侧打方向,摩托车的灯光也随之左移,这时前面的马也往公路左边跑,周先生一看不对就往右打方向,车灯灯光随之右移,可这马跟着灯光也往右跑,这一左一右几秒钟的时间,周先生的摩托车就“追尾”了。
2.法官观点
承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郑女士丈夫周先生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其制动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且超车时未按规定从左侧超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马匹易受惊吓,骑行上路,对骑行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会造成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虽然法规没有明确禁止骑马进入市区道路,但马跑到机动车道上肯定不妥。
老吴在没有任何照明设备的情况下夜间骑行,其行为也明显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所以老吴也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部分的责任;马匹自身也有一定的价值,摩托车撞击马匹致老吴和马匹受伤遭受损失,摩托车的投保单位即保险公司就此应当作出赔偿。
3.马主、车主的责任如何划定?
由于本案是调解结案,所以法官并没有划分出双方的责任比例。但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证明责任。结合本案,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各种事实和材料,确定双方的责任。
回到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责任。由于交通事故案件不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所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案件事实,马主和车主均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由于本案是调解结案,所以没有细分的必要了。
4.骑马能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驾驭畜力车,而本案是骑马。所以,只要公路上没有禁止马匹通行的标志,骑马上路是不违法的。不过能够确定的是,机动车道只允许机动车通行。参照马匹的定义和机动车的概念,应该可以得出不能骑马上机动车道的结论。
5.保险如何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本案中,老吴要求周先生及其三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6万余元。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对老吴的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没有争议。因为周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有责任,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首先,对老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没有问题。其次,对马匹的损失,交强险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赔偿限额为2000元。再次,对老吴提出的因失去马给他带来的其他损失,这匹马每个月能给他带来三四千元的收入,因该项损失属于不确定的,而且不属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最后,老吴提出他跟这匹马已经相处15年了,有很深的感情。假如老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匹马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老吴也有过错,所以如果他提出因失去马匹给他带来精神损失,法院不应支持。
6.立法建议
骑行牲畜是否可以上路,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在修改法律之前,可以在相关路段设立禁行标志,提示相关道路交通参与者。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作者单位: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闫爽,保定市竞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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