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时间:2017/4/27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为着力构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建设,丰富公司治理监管工具,夯实公司治理制度基础。

  《章程指引》共14章82条,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和章程制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公众公司为标准,以风险监管为视角,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股东权利义务。除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外,要求公司细化明确股东提名“董监高”的具体规则;股东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等情形时,应采取及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股权质押、股东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进行了明确。

  二是完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机制。要求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职权及具体授权原则,要求对需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或其他个人行使,确有需要的,须一事一授。

  三是完善表决决议机制。明确需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原则及表决规则,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规则等。要求明确对公司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规则,也要求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四是完善独立董事有关规则。要求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职责权利,独立董事失职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独立董事应当对特殊事项发表意见,且在对相关事项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保监会报告。

  五是规定公司治理特殊事项。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替代和递补机制。在章程中预先列明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公司可采取的纠正程序,以及内部纠正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时,申请保监会指导的程序和要求。

  《章程指引》的发布是保监会从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本源入手,夯实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建设,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章程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保监会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在规范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2008年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对规范保险公司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从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出现的治理风险问题来看,部分公司治理基础制度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作为公司“基本法”的公司章程,仍然存在不完整、不完善的地方,给公司治理运作留下了风险隐患,迫切需要从进一步规范章程制定着手,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此次制定《章程指引》旨在以规范章程必备条款的方式,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指导,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为保险公司制定章程提供规范性的模板,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的结构基础,进一步夯实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二、《章程指引》对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有何意义?

  《章程指引》的发布是我会从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本源入手,夯实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化解公司治理风险隐患。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和风险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公司章程基本事项缺失,授权机制不明确或者过度、笼统、长期授权,公司主要人员替代和递补机制不明确,董事提名产生机制缺失以及“生前遗嘱”缺失等,给公司在治理运作中留下了风险隐患,成为产生公司治理僵局、内部人控制、治理机制失衡的重要根源。此次《章程指引》规范了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助于强化公司治理的结构基础,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隐患。

  二是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章程指引》重点关注公司治理运作的主要风险和章程制定中的突出问题,以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公众公司为标准,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明确了保险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章程指引》为保险公司章程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监管机构审核公司章程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助于推动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约束力。

  三是有利于丰富公司治理监管工具。近年来,保监会出台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20余项,《章程指引》有利于将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有效结合,促使公司对治理机制主要环节以章程形式予以明确,将监管要求内化为公司内在要求,切实发挥基本法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更加严谨规范。同时,《章程指引》进一步丰富了公司治理监管探索,成为加强公司治理监管、防范公司治理风险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

  三、《章程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章程指引》共14章82条,完善了保险公司制定章程应包含的必备条款。除了具备《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要求的内容外,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股东权利义务。除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外,《章程指引》要求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股东享有董监事提名权,并列明具体的提名规则;明确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权直接向保监会反映。除股东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外,明确在发生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等情形时,股东应采取以及应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明确要求股东质押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本身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与其他股东产生关联关系时及时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等也要求在章程中予以规范。

  二是关于授权机制。《章程指引》分别细化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职权,授权公司根据情况制定总经理职权。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等,以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相关事项,要求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具体额度比例或具体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或其他个人行使,确有需要的,须一事一授权。

  三是关于表决决议机制。《章程指引》明确了需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原则及表决规则,以及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规则。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明确对公司有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规则,也要求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四是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职责权利、失职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要求公司在章程中列明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特殊事项发表意见,且在对相关事项投弃权或者反对票,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保监会报告。《章程指引》对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职责、权利义务等均提出了要求,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

  五是关于公司治理特殊事项。《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替代和递补机制,确保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履职到位。要求公司采取订立“生前遗嘱”的方式,在章程中预先列明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公司可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内部纠正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时申请保监会监管指导的程序。其中规定,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过半数董事均有权向保监会申请对公司进行监管指导。同时,从偿付能力监管视角出发,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承诺的条款,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保监会责令增加资本金等情形下,不能增资或不增资的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四、《章程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考虑到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公司治理架构和治理运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章程指引》以股份制保险公司章程为版本进行了规范,适用范围为股份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司参照执行。上市保险公司还应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发布《章程指引》后,下一步有哪些工作举措?

  《章程指引》的发布对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康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围绕《章程指引》出台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求公司按照《章程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对于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其他保险公司应当于2017年底前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二是要求公司对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保险公司在章程中增加内容或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或顺序的调整变动,但对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应进行解释说明。三是以《章程指引》为主要依据,开展保险公司章程审批,并以公司章程遵循情况为抓手,切实提升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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