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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法规
袁序成: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及最新政策
时间:2017/7/6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佚名
7月5日,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由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及最新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发布会直播实录:
主持人 保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处长杨坤铁:欢迎大家参加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有请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及最新政策。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这是既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后,国务院再次针对保险业发布的重要文件,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对商业保险的高度重视和寄予的新期望。
首先来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的政策要求。自2009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个文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此次发布《意见》就是具体落实多个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要求。我国人口老龄化(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呈现规模大、速度快、未富先老的特征。规模大,2016年60岁以上老年人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国家人口排名,可进前10名。速度快,每年有将近800-1000万迈入老年人行业。未富先老,我国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60岁以上人口1.3亿人,占总人口的10.2%),当时人均GDP也就800美元左右,目前也就8000美元左右。老龄化需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提供补充、为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短板,提高民众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测定,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即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大于70%,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会有显著变化。主要发达国家养老金整体替代率水平约为75%。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先从基本保障制度开始,到目前为止,基本构建了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支柱框架,但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一支柱独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不足1%,三支柱合计替代率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还有不小差距,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养老需求。
我们知道,民众对于养老金水平的要求是刚性的,目前企业“五险一金”的缴费压力已经很大,如果再提高缴费水平,企业无法承受;如果降低,就需要财政大量出资,压力巨大,难以长期维持。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难以再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较窄,难以覆盖到大量中小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人员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市场化、门槛较低、灵活度较高的个人商业养老方式,提高民众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一方面,能够为一支柱“补缺口”,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够为二支柱“补短板”,使更多民众,能够不受就业形式、不受所在单位条件限制,都有机会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计划。
(四)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国际通行做法。从国际经验看,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解决一个国家的养老问题,必须要建立政府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称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单靠某一支柱或过于倚重某一支柱都是不可持续的。
(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业落实“保险业姓保”、回归保险业本业的本质要求。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商业养老保险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已培养了一批包括精算、风险管理、投资运营等专业人才,具备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在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条款、平台建设和监管制度等方面都做了比较成熟的准备。
(六)从国际经验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从国外经验看,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通过给予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二、三支柱的发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4个成员国均针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定了税优政策。
接下来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意义和作用。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以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7%。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使老年人“有闲有钱”,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就稳定了,对年轻在职人员的压力也会减轻。
二是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养老金是长期资金,保险机构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特别适合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聚的规模大、稳定性强的长期资金,通过保险机构的股权计划、债权计划等方式,投资于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及民生工程建设,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为资本市场带来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以银行业占据绝对主导,金融业总资产大约是272万亿,银行业总资产232万亿,银行业总资产占比达到85%,结构失衡。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壮大保险业资产实力,有利于优化改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
四是有利于培养人们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从年轻时就要为未来的养老等做出财务安排。商业养老保险是契约式合同,带有半强制储蓄性质,且可与基本养老保险在资金积累、领取方式等方面形成互补,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养老金缺口不断增加的大前提下,尽早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为未来做出财务安排,可大大减轻国家在养老支出等方面的压力。
最后介绍一下《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意见》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定位、新目标、新重点、新要求、新政策,是新时期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定位。即成为“五个者”,商业养老保险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确立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目标。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三)部署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重点。《意见》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应坚持专注主业,创新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发展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四)突出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的新要求。《意见》强调,要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长期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提出了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政策。《意见》明确要求,要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找准发展的结合点。二是重点推进相关工作,抓住发展的着力点。三是协调支持政策落地,用好发展的助力点。四是加强养老保险监管,防控发展的风险点。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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