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技术好仅投保交强险 交通事故后自担巨额赔偿

时间:2017/8/3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袁婉珺

  2015年12月,吴某驾车与张某车辆发生碰撞,后张某车辆又与停放在路边的王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吴某全责,张某、王某无责任。故张某将吴某、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12月,在顺义区后沙峪北京大德良驹路口,被告吴某驾车与原告张某车辆发生碰撞,碰撞后原告方车辆又与停放在路边另一被告王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某无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被告吴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万余元。

  被告吴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在通过事故路口时,我没有看到有车辆的情况才通过,原告车速过快,将我的车撞了,然后又把王某的车撞了,交警让我签了字才走,我想送伤者去医院,就签字了。因为我平时驾驶技术较好,我方车辆仅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在撞了吴某的车辆后,因为惯性把我的车也撞了,我当时停车在路边。原告车没有刹车,是直接撞到吴某的车,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我认为此次事故与我无关。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吴某和王某关于事故责任的意见,我方相信吴某的陈述,且无责方也说明相同的意见,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有问题,请法院重新划分责任比例。我公司仅承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限额1万元已经给付,没有其他垫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被告王某的证言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依法确认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余元,剩余40万余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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