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难点与对策分析

时间:2017/8/17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黄享细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诈骗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如何针对保险诈骗犯罪的现状和实际难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是当前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当前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况和特点

  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情况日趋严峻。据统计,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涉及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农业保险,其中车险欺诈占比90%以上。从2016年全年情况来看,广西全行业排查保险赔案11万多件,发现可疑赔案1.1万件,涉案金额3.1亿元,减损挽损2.01亿元,后两项分别同比增长214%和125%。其中,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13件,立案金额2257万元,同比增长768%。农业保险成为近年来欺诈案件新发领域,广西梧州市藤县近期发生的一起涉案金额约2000万元的公安部督办森林保险诈骗案,目前案件仍在侦办当中。

  保险诈骗犯罪出现新特点。一是出现隐蔽性较强的专业型欺诈犯罪团伙。犯罪团伙成员通常具备车辆构造和保险查勘定损专业知识,熟悉保险理赔工作流程,作案手法隐蔽,往往以车险虚假事故或扩大车辆损失冒充真实事故进行欺诈作案,作案时间长,涉及公司多,涉案金额大。比如,2015年法院判决多人犯诈骗罪,涉案356万元的柳州5家修理厂系列车险欺诈团伙,通过专业化分工进行了长期作案。二是车险欺诈出现金额小数量多的情况。不法分子利用 “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大量制造小额赔案进行欺诈,2016年,广西发现平均赔案金额在3千元左右的车险诈骗司法案件共4起,占车险类司法案件的28.6%。三是欺诈分子内外勾结作案。不法分子勾结保险机构内部人员,操纵或假冒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假案,并快速进行索赔、结案欺诈。如,2016年,某产险公司排查发现4名查勘定损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频频参与制作虚假车险赔案,经南宁市公安局立案侦办,4名嫌疑人已被刑事处理。四是电话、网络保险欺诈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保险电销、网销不见人、不见车的特点,先出险再投保,或购买巨额保险后制造虚假事故进行欺诈理赔。例如,2015年,广西梧州警保合作侦破了一起“先死亡,后投保”的互联网保险诈骗案,不法分子利用已死亡人员信息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编造虚假材料诈骗10万元。

  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法律威慑力存在不足。一是举证难,影响打击面。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事后才能认定,保险公司现有的理赔案卷材料多数以正常理赔为主,因证据不足且难以符合刑事证据标准,导致大量高度可疑案件难以被刑事认定。例如,2015年,广西南宁某涉案130万元“捷豹”车系列碰瓷欺诈案,虽然公安机关已立案,但相关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结果是不法分子放弃索赔,因证据不足逃避了刑罚。二是立案难,影响打击深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在立案时对个人的犯罪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现实中大部分单个车险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移交公安机关后也无法立案。三是定罪难,影响打击效果。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欺诈可能涉及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其在表现形式、主观动机上具有相似性,有时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争议。比如,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汽车修理厂制造假事故骗保事件,因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范畴,往往难以被界定为保险诈骗罪。

  警保协作打击力度不够。一是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有待进一步增强。目前,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主要以各省区市警保共建的反欺诈中心、工作站为主,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广泛参与的上下联动组织架构。二是定期专项打击行动有所欠缺。目前,全国范围的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仍然较少,从到各地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督导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公安经侦部门普遍存在警力紧张的情况,对涉案金额小、案件数量多的保险案件有时无暇顾及。三是缺少警保双方信息共享平台。目前,保险业还没有建立与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信息交流共享的信息平台,保险业的违法犯罪可疑案件线索还无法与公安机关的相关数据进行串并、比对,未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侦办协查工作要求。

  打击防范基础不牢。一是保险机构意识不到位问题。少数保险机构没有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认识打击保险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为降低监管部门统计考核案发量、避免被问责等原因对业内外犯罪案件进行遮掩。二是保险机构反欺诈专业能力不足。保险机构反欺诈人才数量、素质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部分机构都是兼岗人员,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强。三是社会理解度不足影响打击工作大环境。当前,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及其危害的认识较为有限,部分消费者还缺乏分辨保单真伪的基本知识,甚至认为夸大损失多获赔偿最多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往往也会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而不自知,社会公众的理解度和支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

  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完善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法律法规。推动细化保险诈骗罪相关标准和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改善惩治保险诈骗犯罪的取证难、立案难、定罪标准不统一难题,特别是推进完善《刑法》中对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的限制性认定,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可能作为共犯论处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外,依据“是否利用保险合同关系实施诈骗”,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主体,更有利于严厉打击屡屡出现且影响恶劣的不良汽车修理厂和专业碰瓷团伙等,进一步增强“保险诈骗罪”的法律威慑力。

  提高警保协作打击工作力度。一是强化专项行动,突出打击威慑力。加强顶层设计,每年联合部署各省区市开展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屡打不绝的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列为打击重点,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二是建立警保协作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分析、串并、共享、移送,提高打击工作成效。三是强化督查督办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上下联动,横向联合,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地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督查督办工作,强化执法联动和打击效果,进一步提高执法协作工作成效。

  夯实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基础。一是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全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引》。指导行业进一步规范和建设反保险欺诈打击防范体系。二是加强反保险欺诈现场检查工作。监管部门每年持续开展反保险欺诈和案件风险防控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控管理,提高打击协作工作水平。三是加强警保联合宣传教育工作。警保双方定期开展交流互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打击保险领域犯罪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和支持力度,警、保、民联合,进一步提高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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