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遗落木板致交通事故 谁应担责

时间:2018/5/23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袁婉珺

  肖某驾驶车辆在北京的六环路上与道路中央的遗落木板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后,某保险公司依约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认为某高速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保障道路畅通,故将某高速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40532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某保险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4日,肖某驾驶涉案车辆在六环路内环线上因避让不及与车辆所占车道中央出现的遗落木板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予以认定。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王某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为求偿,某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王某车辆损失40532元。某高速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确保道路畅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后,有权依法对某高速管理公司进行代为求偿,故诉至法院。某高速管理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事故发生后没有单位通知某高速管理公司,其对于案件的情况不知情,这种类型案件不适用严格责任,交通部的相关文件明确对公路的养护是及时义务而不是随时义务,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了定期的养护就不构成过错。根据北京市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对高速公路的巡视每天不低于三次,某高速管理公司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对事发路段的巡视每日不少于四次,某高速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首先,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被保险人王某赔偿保险金,王某亦将其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获得王某原享有的对第三方的追偿权。现某保险公司认为某高速管理公司对涉案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其依法有权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法规定,因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责任主体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的,视为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道路管理者而言,如果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免除其责任。本案中,某高速管理公司严格遵守《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对涉案六环高速公路进行定时养护巡查。

  在本案中,某高速管理公司六环高速公路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的路产巡视记录按月装订成册归档,未发现不连续、缺页情形。巡视过程采用表格形式记录,包括巡视日期、巡视次数、巡视类别及项目、具体巡视情况、处理结果等,路产巡视记录填写的内容完整,法院确认路产巡视记录的真实性。从路产巡视记录来看,事故当天,某高速管理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六环高速公路进行四次巡视,且未有证据显示巡视过程中存在疏忽。故某高速管理公司能够证明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属于免责范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