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这些保险违规行为要了解

时间:2018/12/2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彭远汉

  2018年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增强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对此,我们要了解常见保险违规行为,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误买可在犹豫期解除合同;谨防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切勿盲目签字确认;谨防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欺骗投保人,勿受高息诱导;警惕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炒停”营销,及时和官方渠道进行核实;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是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谨防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减少代办理赔,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市场秩序

  中国银保监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管理念,坚持严监管强监管深监管要求,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注重预防,强化惩戒,持续加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各项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力度。

  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保险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谨防六类违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深入调研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综合出六类违规案例包括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欺骗投保人销售行为、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及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炒停”营销、代抄风险提示语、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等。监管根据不同案例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汇总并对保险消费者给出了相关的监管提示。

  一是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误买可在犹豫期解除合同。近年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而有些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等,严重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二是谨防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切勿盲目签字确认。如某寿险公司业务员在向客户介绍购买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时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客户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抄录了风险提示语,有意违规。

  三是谨防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欺骗投保人,勿受高息诱导。有些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某分红型人身保险时,销售人员在电话中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高并称即将停售,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续期服务人员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并在解释红利分配方式时,存在不实表述;未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等其他问题。这些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四是警惕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炒停”营销,及时和官方渠道进行核实。人身保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个别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用“炒停”等营销策略开展保险业务属于违规行为。

  五是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是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有个别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存在以被保险人摩托车为外地牌照且公司暂时没有单证为由,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客户对此强烈不满。

  六是谨防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减少代办理赔。由于利益关系,有的汽车修理厂与保险机构串通一气,通过消费者利益相关信息不透明,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十分注重预防,严格按照 “1+4”系列文件要求和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保险姓保、监管姓监”,以强化保险机构维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为工作主线,以督促保险机构切实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水平为切入点,以强化投诉处理和矛盾化解、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突出透明度监管、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关键环节,以稳步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为保障,打好治理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防范声誉风险攻坚战,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第一,必须彻底了解后再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消费者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一是要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二是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要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是如果遇到电话销售人员误导保险宣传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第二,参加保险必须看清楚风险提示语切勿盲目签字确认。一是要确认好保险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要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要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第三,不能受高息诱导购买故意夸大收益的保险产品。首先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保障功能。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其次是勿受高息诱导。有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第四,发现虚假保险宣传营销的及时和官方渠道进行核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强化销售宣传内容管理,防止片面不实宣传。保险销售宣传内容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错误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商业宣传。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与此同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遇到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的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严格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理赔材料,降低理赔支付周期,深入推进小额理赔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建设。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一是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二是要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三是在车辆理赔结案后,要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是如果发现理赔记录存在异常,要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要积极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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