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的春天:机遇、困惑和壮大

时间:2019/2/13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王小韦 胡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商业保险,国家政策和文件要求政府部门进行推动实施。对于一些高危行业,面临风险较大,投保安责险十分有必要。笔者以公开资料为素材,立足创新的安责险制度,解析该险种的政策机遇,解构该险种难解的现实困惑,对发展、壮大安责险提出建议,与保险同仁共商。

  机遇:外推和内驱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来自愿性相关商业险险种升级为应当投保的安责险,引发保险市场直呼“安责险的春天来了”。当前发展安责险,叠加了政策创造的外部推动和行业转型的内部驱动两大利好条件。

  外部推动。《办法》为安责险发展插上“金翅”,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应当投保。该文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九大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其他行业鼓励投。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者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单位已经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者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二是挂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将安责险保费浮动与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相挂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生产单位投保安责险投保情况与核发安全许可证、分类监管、评定等级挂钩;政府将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三是共享。《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安监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监管信息平台和安责险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内部驱动。保险行业转型为发展安责险发展产生了内部驱动,主要有两大表现:一是回归保障。按照保险的基因、遵循“保险姓保”要求,利于研发投资型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回归经营保障型财产保险。二是开拓“非车”。基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保险公司逐渐扩大开展“非车险”险种业务,具有强制性安责险无疑成为重要甚至首要的承接险种。

  综上,在外部政策环境和内部行业转型彼此促进、良性互动双重作用下,安责险发展瞬时驶入快车道。

  困惑:软肋和短板

  看本质,安责险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优化整合了传统的责任险、企财险、雇主责任等险种,扩充了保险责任、收窄了除外责任。通过剖析一些典型的生产责任事故和考察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资源配置情况,发展安责险对生产经营主体、保险公司来说,都存在多项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软肋。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构筑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但是,目前诸多企业存在未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软肋。本文随机抽去研究的昆山粉尘爆炸(“案一”)、安康车祸(“案二”)、丰城电厂施工现场坍塌(“案三”)这三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均属于归入强制性投保安责险的行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上述案例的调查报告,笔者归纳生产单位软肋主要表现:一是硬件不达标。案一,从厂房建设、工艺布局、除尘装置等硬件几乎全部不达标;案二,涉事车辆正撞隧道口端墙,报告认定车道标线、隧道车灯设置等硬件不达标。二是软件不达标。案一、案三均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情形,案二出站驾驶员签字确认制度要求不符。三是技术不达标。案一爆炸的直接原因是粉尘未按规定清理聚集太多,如果借助仪表可以实时掌握粉尘聚集情况;案三坍塌的直接原因是混凝土凝固时间不到,如果借助视频监控等手段可以实时掌握混凝土凝固时间;案二,监控平台多次发现驾驶员出险超速、超时(疲劳驾驶),如果借助技术手段,向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家属发送相关信息,扩大了对驾驶员监督主体,或许可以更好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正是存在单项、多项违法违规情况下,最终酿成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短板。专门经营风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对责任调整的安责险,还是存在一定短板。一是商业模式待优化。在实务中,常见的商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省级安全生产协会牵头或者单一企业,聘请经纪公司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保险公司,另一种是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同保险体实行共保。二是条款费率待规范。在实务中,发现对于同一类标的物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接近的情况下,不同保险公司保险费率差异较大。三是人才队伍待加强。当前,可以经营安责险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经营的主打险种是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而车险经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数据基础且已经建成了全行业共享的信息系统,但是,相对而言,开展技术要求更高的安责险,对人才队伍、系统、原始数据积累等提出更高要求。

  壮大:观念、储备、技术

  安责险是一种预防和化解风险的有效的财务手段,只有同时满足优化发展观念、完成综合储备、依靠技术手段条件下,方可真正开拓、壮大安责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优化发展观念,完善衔接制度。遵循现代风险管理思路,启动安责险是取代传统行政手段保证金制度的理想选择之一。启动安责险,对安全生产主体的企业,对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在敬畏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守合同约定进行磨合、磋商。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办法》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切实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设厂房、上岗员工、安装设备并主动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查勘,预防风险发生;保险公司严格履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主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以安责险为载体,在生产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搭建的第一道技术安全网络的基础上,加盖保险特征的第二道财务安全网络。

  二是加快综合储备,打牢经营基础。针对安责险经营供求情况,建议由监管牵头,做好以下综合储备:一是拟定示范合同。会商国家级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吸收各自行业的技术人才,倾听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的意见,拟定能够满足通常理解的通俗化的安责险示范合同条文,明确界定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二是核定指导费率。遵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商国家级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广泛收集各自行业的大数据,共同制定指导基准费率。三是建设人才队伍。鉴于安责险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更高,由协会统一组织培训,建立外聘的专家团队,为开展安责险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整合行业资源。有意向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主动配合好行业监管,研究能够发挥行业承担风险能力的商业模式,提高自身以及行业经营能力。做好上述综合储备,为安责险发展搭建宽阔平坦的舞台。

  三是依靠技术手段,强化预防合力。签订安责险合同意味着保险机构开始承担风险而不仅仅是业务拓展的开始,更意味着生产企业不是放松管理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开始,因为督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除了纵向的安监部门之外,新增添了横向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现监管方相关信息平台对接的基础上,建议依靠技术手段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增减监控平台,实现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生产现场一线的实际情况。第二,尝试参与监控平台运营,实现承保保险公司远程排查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第三,尝试保费变动与整改消除隐患实时挂钩的机制,督促生产企业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消除。依靠技术手段,聚焦生产一线标的物的状态,在监管、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充分、实施、清晰共享。

  由此,只有维护好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好生产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才符合险种升级的初衷,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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