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可供借鉴

时间:2019/3/6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孙宏涛 沈馨怡

  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意外事故等对于农业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辛苦一年的农民因为一场“天灾”而颗粒无收的新闻也常常进入公众视野。农业保险的出现,能够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虽然发展势头迅猛,也实现了重要粮食作物品种的全覆盖,但是,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保险产品畸形、品种单一、科学性欠缺的问题仍旧明显,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仍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农业保险在美国的兴起较早,且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大、最为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拥有完善的管理和实施体系。尤其是2014年2月新修订出台的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农业保险的重要地位。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现有的成熟市场,进一步提升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且历史悠长,早在1922年,美国政府就对农业保险及其作为政策工具的可行性进行了大量研究,同年财政部还专门成立了农业灾害保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减少农作物的损失,以增强农民抵御农业灾害的能力,美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推出农业保险,尽管政府与保险公司都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但却还是以失败告终。造成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过于局限,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并且也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评估机制,导致一旦出现农业风险,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应对风险。

  1929年,由于美国和西方其他国家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农产品价格出现回跌,农民收入下降。为了挽救农产品价格,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颁布出台了《农业调整法》。但是由于1934年和1936年 两次大的自然灾害使得 《农业调整法》 并没有达到原有目的,农业保险计划一度搁浅,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拯救农作物受损的关键因素。直到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得以颁布,由此开启了联邦政府实施农业保险的历史。后来,这部法律分别于1980年、1994年和2000年接受了重要的修订和改革。期间,美国国会每隔五年左右还会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框架下对农业法案中有关农业保险的内容进行修订。1994 年,针对农作物连年赔付率过高问题,克林顿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颁布了 《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建立了农作物巨灾保险计划,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水平,建立多层次保险产品体系,完善农业保险操作办法,大大调动了农场的投保积极性,奠定了现今美国农业保险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探究失败到拥有全球最大最成熟的市场,美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从效果不佳到稳定成熟的巨大变革,这场变革对于全世界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都将是不可多得的经验与典范,值得学习与借鉴。

  从保险与补贴并举转向风险管理

  新法案实施后,美国针对农场的直接补贴均被取消,加速了传统的对农场价格及收入支持政策向风险管理政策的转变,强化了作物保险在农户抵御生产和价格风险时的基础地位。为了满足不同农业生产者差异化、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本次新农业法案中推出包括补充保险选择( Supplemental Coverage Option,SCO)、累计收入保险计划( Stacked Income Protection,STAX)、作物生产边际保障计 划 ( Margin Protection,MP)等多种新的保险险种以及新保险计划,并将更多种类作物加入新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对农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高度瞄准的保护,加强农业保障体系,间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这场根本性的变革,让美国从原有的保险与补贴并举模式转向风险管理模式,农业保险成为美国农民首要的或者说是唯一的风险管理工具。改革之后,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政府支持农业、促进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在美国农业法案以及农业安全网中占据基础、核心地位。农业保险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鉴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其发展的普遍化、规模化势在必行。但目前我国对于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仍处在一个探索阶段,相关的制度等都比较模糊。尽管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支持农业发展的文件,对农业保险不断提出新要求促使其发展完善,但遗憾的是,在立法层面,除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和各类地方性政策性文件外,具有广泛性的法律法规并未出台。

  美国对于如何运作农业保险已经有了一套成熟模式,即“政府主导、商业运营、服务配套”的“三位一体”模式。在政府层面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同时,由私人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业务。这些私人农业保险公司在进行农业保险业务时,必须先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审批同意,然后才可以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另外,在美国,还有一些机构与农作物保险密切关联,对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建立或农作物保险运作发挥积极作用。一类是为保险公司或从事保险工作的个人提供服务的组织,如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担负着统计、培训教育以及联系协调等工作。另一类是代表投保农户利益的,反映他们的诉求、介绍农业保险政策,帮助其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等,如全国农场局联合会、州立大学的农业推广中心等。这套成熟的运作模式非常值得我国的借鉴。

  我国要充分立足本国国情,选择性地吸收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多模式经营管理体制,设立农业保险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总体部署及监管等,同时鼓励更多的农业保险机构参与进来,让市场进行选择,使经营业绩良好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市场。另外,在健全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增强普及率的同时,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还应考虑农户间的差异性,以农户的需求为导向,作出相应的改革。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一大问题就是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费率以及政府补贴水平以省、市为单位“一刀切”。这种高度同化的保险体系无法满足农户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建议因地制宜,建立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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