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需多方发力

时间:2019/3/19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赵阿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阐述2019年任务时要求: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从中可以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保险业发展的期许和希望。保险分散在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中,在强国固基、产业发展、服务民生、对外开放、脱贫解困、促进旅游、扩大交通等方面都需要保险来发挥风险保障和防灾减损的作用。根据多年来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经验,笔者阐述对于贯彻落实“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的体会和心得,供行业交流。

  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严重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涝、台风、滑坡、干旱、泥石流、流行病等)和严峻的人为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意外、社会安全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遭受的各类灾害损失至少达到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且潜在的受灾损失还在不断上升。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同时还极大地影响了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宗教等方面。时至今日,如何防范与治理灾害仍旧是不可回避的治国理政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业覆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之所以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保险业的职能密不可分。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体现为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其主要作用是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给予损失赔偿或者是经济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体现为对于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职能和保险基金的融资职能。

  就保险的基本职能而言,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是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的初心和本源。如何在增强二字上下功夫,是其中的关键。

  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至关重要。防灾防损是保险的本质,是国际上保险业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保险业需要大力发展的方向。实践证明,人为的因素与风险转化对灾害损失的发生概率具有相关性。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灾害损失。

  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不仅仅有助于彻底改变“轻事先预防、重事故救援、叹损失无补”的倾向;还有助于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全力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助于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感,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

  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亟须法律规范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比较对于防灾减损具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法规,如《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的《保险法》中关于防灾防损没有具体明确表述和要求,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亟须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规范。

  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需多方发力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在经营方面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业保险的经营前提条件是参与各方共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经营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后置。这样的特性也就决定了商业保险企业若要盈利,就必须要减少保险责任中的灾害损失。

  在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的过程中,保险业要坚持回归保障的发展思路,针对个人、企业等面临的风险保障短板,拓展和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建立和深化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积极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于国计民生。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保险基金的募集,个人认为,可以类比于现在流行的“众筹”模式。将类似的、分散的风险,被保险人采取合同约束下的“认购”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为了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实现经营不亏本。所谓经营不亏本,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当期保费收入要能够涵盖保险赔付和运营成本。

  要达到这一目标,其实很难。保险业需要明晰其历史责任和大局意识,勇挑重担,将改革创新定位其发展方向。以笔者之见,保险行业防灾防损功能,至少应该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

  宏观层面,制度建设是基础,有必要将商业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服务功能、人员配置、费用列支及其对应的监管条款纳入到《保险法》的修改内容中。譬如,营改增作为本届政府最重头的财税改革举措和减税政策,发挥了多重积极效应,不仅通过统一税制,减轻企业税负、带动税基扩大和就业增加、并促进行业管理更加规范。但是在涉及保险理赔过程中,如何厘定保险赔款直接按固定税率做进项抵扣或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减,应该尽快从政策层面予以明确。

  中观层面,执行部门是关键。譬如怎样界定各型各类保险机构中的防灾防损专业人员的配置、职级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约束、资金投入的保障、防灾减损的投入产出与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的贡献度等等,这些不仅仅都迫切需要修订、健全、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和工作流程,更值得关注的是对已有的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到位。

  微观层面,加强宣传是推力、综合素质是法宝。防灾防损服务不仅仅需要丰富的灾害损失调查经验、敏锐的风险隐患洞察,以及诸如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图像分析、虚拟现实等现代技术应用能力,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宣讲,特别是说服保险标的主要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支持保险人开展隐患排除的能力与水平。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对企业问题做全面分析与诊断的能力,努力做到帮助被保险企业在战略、操作、财务、声誉等层面进行风险管理,为维持被保险人的可持续发展担当保驾护航的角色。

  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的方法有很多,重中之重是要转变观念,依靠制度引导保险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立足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视防灾害、防事故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各种手段,广泛向社会宣传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险的关系,宣传保险政策和法律常识,要根据不同的地域、季节、标的种类、风险类型等特点,合理选择防灾防损的策略、措施、方法和技术,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形成举国防灾减灾救灾局面,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创造出越来越安全的发展环境,敦促保险业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赵阿兴,国际资深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专家、太平再(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主要从事灾害学、全面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和灾害损失评价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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