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拓宽投融资渠道国办发文要求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时间:2019/4/17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朱艳霞

  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

  《意见》指出,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意见》提到,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在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方面,《意见》要求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具体包括: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意见》还提到,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

  在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此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在扩大养老服务消费方面,《意见》明确,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发展养老普惠金融。具体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

  《意见》还提到,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在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意见》要求,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此外,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

  《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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