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4/17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作者:佚名

  银保监办发〔2019〕56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的公估从业人员等三类人员)队伍发展迅速,但执业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进,从业人员信息不全不准,虚报虚挂虚增人员的违规做法比较普遍,从业人员队伍数据失真比较严重。为此,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对中介机构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核分为中介机构自查整改和银保监局重点检查两个阶段。银保监局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化清核方案。

  二、中介机构要建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两级清核工作责任体系,在银保监局辖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应指定一家责任分支机构全面负责该区域清核工作。

  三、中介机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在做好新入司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同时,对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执业登记进行自查清核,并合理安排清核进度,避免在自查结束前集中填报造成系统拥堵。2019年5月15日前应完成自查任务的30%,6月15日前应完成60%以上,7月31日前完成全部自查清核工作。自查清核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人员清虚。纠正执业登记中的违规做法,清除为违规避税、套取费用等不法目的虚挂虚增、有名无实的人员,消除中介系统中的虚假人员。

  2.隶属归位。纠正统一登记到法人机构名下的不当做法,严格按照执业登记属地原则(即从业人员在哪个地区展业,就应归于该地区所属分支机构名下),理清从业人员隶属,切实归位到其实际所在地区所属分支机构。

  3.信息补全。对照中介系统列示项目,逐项核对每名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修正错误信息,补充缺失信息,增加个人照片(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jpg格式,大小10-25k,像素210*270或相同宽高比例)。

  4.加强维护。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执业管理操作机制,明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标准,建立从人员入司到离司的全流程执业管理制度。

  四、中介机构要严格把握清核工作时限要求。2019年4月15日前,责任分支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局申请中介系统执业管理账号,法人机构与责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银保监局报送至少一名对接责任人名单。2019年8月15日前,法人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自查报告及附表1、附表2数据,责任分支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附件1数据。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自查开展情况、自查前后数据差异情况及产生原因;(2)从业人员队伍基本面貌,包括人员数量、年龄及学历结构、地区分布、队伍特点等;(3)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五、银保监局结合日常监管及中介机构自查情况,选择辖内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5家以上(含5家)法人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查处清核中走过场、不严肃整改的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对中介机构采取监管谈话、限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账号权限等监管措施直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重点检查,及时落实后续处罚工作,11月30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清核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清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2)辖内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状况、分布及特点;(3)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4)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六、中介机构要准确把握清核工作导向,加强正向宣导,不得借清核之名损害所属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故意误导从业人员,造成思想混乱。

  七、监管部门要持续完善中介系统和执业管理制度,细化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细则,不定期对中介机构执业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执业管理不严格的中介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打击虚挂虚增人员避税、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清核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王鸿兴 耿敏

  联系电话:010-66286977 010-66286153

  中介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818-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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