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发生车祸,乘客也担责

时间:2019/6/2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胡剑雄

  眼下将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比较普遍,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有的家庭甚至有多辆,但方便归方便,电动自行车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令无事故责任的沈某自负自身损失10%的责任,这是为何?

  2月25日下午,沈某和丈夫赵某一起去亲戚家串门,当天正好是亲戚家的小孩过生日,在亲戚的盛情挽留下,沈某和赵某参加了亲戚家的小孩生日宴,席间,赵某喝了一瓶啤酒。宴席过后,沈某乘坐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百尺北路农商银行路口时,不慎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处置,并对赵某酒后驾车载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一周后,海盐交警大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叶某转弯借道未让行,赵某酒后驾车并载人违反交通法规,且在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沈某无责任。在赔偿问题上,由于沈某受伤相对比较严重,小腿骨裂,前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因协商无果,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按照责任负担自己一半的损失。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交警部门有明确规定,不得酒后驾驶、必须佩戴头盔、不得乘载成年人等。本案中,虽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其在明知丈夫饮酒和不得乘载成年人的情况下,仍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赵某的责任,法院最终酌定由沈某本人自担10%的责任。同时,承保双方电动自行车的保险公司也将依据法院的判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