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2019” 让保险欺诈无处躲藏——专访中国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局长朱衍生

时间:2019/8/2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张爽

  自2019年6月开始,中国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以下简称“风险处置局”)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公安部经侦局”)联合开展“护航2019”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

  近日,风险处置局局长朱衍生在接受《中国保险报》专访时表示,本次行动重点打击车险、农业保险、意外健康险等3个领域存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近年来,通过全行业积极努力推动,保险业基本建成了较为全面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但针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新特点新趋势,反欺诈工作仍存在惩戒力度不够、信息共享不足、搜集线索不专业等难题。

  朱衍生表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系统的工程,反欺诈长效机制的构建有赖于行业内外各方形成合力。风险处置局也将持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指导推动行业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

  车险、农业保险、意外健康险领域欺诈现象是打击重点

  《中国保险报》:为什么要开展“护航2019”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哪些保险欺诈行为?

  朱衍生:随着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等特征,已成为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我们与公安部经侦局联合开展“护航2019”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充分运用保单平台大数据,以信息技术导侦锁定欺诈线索,以行政与刑事力量合力打击震慑欺诈犯罪。

  本次行动将重点打击车险、农业保险和意外健康险等3个领域存在的欺诈现象。在车险领域,重点打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伪造保险事故、伙同汽修厂夸大事故损失、涉人伤理赔“黄牛”欺诈等涉嫌欺诈行为。在农业保险领域,重点打击重复投保、虚构保险标的、虚假理赔、先出险后投保、同一账户接收多人赔款等涉嫌欺诈行为。在意外健康险领域,重点打击多家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意外死亡赔案、带伤(残)投保、重复报销医疗票据等涉嫌欺诈行为。

  《中国保险报》: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什么?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有何意义?

  朱衍生:我们希望通过“护航2019”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实现三个主要目标:一是打击震慑保险欺诈犯罪;二是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强化反欺诈技术手段。

  保险欺诈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建设,危害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际经验估算,每年涉嫌保险欺诈的赔付金额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实施保险欺诈的不法分子非法占有属于全体投保人共有的保险资金,扩大了正常的保险赔付支出,间接推高保险产品价格,侵害了大多数诚实守信的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保险欺诈侵蚀了保险公司效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巨额欺诈造成的局部财务失衡甚至还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为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诱因。

  因此,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既是监管部门践行为民监管理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举措,又是坚决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净化行业发展环境,保障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也必然会促进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保险报》:此前监管部门是否也开展过类似的反欺诈行动?与之前的专项行动相比,“护航2019”呈现出哪些不同的特点?

  朱衍生: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在联合打击金融犯罪行为方面的合作,建立了常态化的执法协作机制。双方自2012年起陆续开展了“破案会战”、车险反欺诈专项行动、“安宁行动”等各类针对保险欺诈犯罪的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此前相比,本次“护航2019”行动的第一个特点是打击重点更加广泛。在以往年度以车险业务为主的基础上,今年将打击范围进一步拓展。一方面,将农业保险领域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补贴等欺诈行为列为打击重点;另一方面,还将近年来欺诈风险凸显、行业反映强烈的业务领域如意外健康险领域纳入打击范围,推动反保险欺诈在高风险领域的广覆盖。

  第二个特点是行动模式更加多样。既有往年“集中交办”(统一提取欺诈线索下发各省市)和“各地自办”(各省市自行组织筛查欺诈线索)的模式,又创新了意外健康险“上下联办”模式,即先由各省市搜集疑似欺诈线索,再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进行二次筛查验证,最后将线索返回各省市组织研判。

  第三个特点是数据基础更加扎实。针对以往年度因保险公司数据录入随意、关键字段错误导致的欺诈线索提取靶向性不强的问题,今年着重强调规范关键数据报送规则,提升了可疑线索筛查的专业性和欺诈行为打击的集中度。

  反欺诈工作存在三大难点

  《中国保险报》:近年来,保险行业从产品到技术发生了很多变化。与之相对,保险欺诈是不是也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朱衍生:的确如此,比如互联网等渠道的新型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保证保险等新业务领域的欺诈风险开始显现。另外,职业型欺诈手段更加复杂隐蔽。“人伤黄牛”“诉讼黄牛”成为欺诈行为的主要群体,部分汽修厂、医务人员、律师等通过执业行为参与协助诈骗,增大欺诈风险的识别难度。

  同时,不同业务领域具有不同的风险欺诈特征。比如车险领域欺诈多为以汽修厂、汽车4S店或二手车行人员为主的职业团伙,长期、频繁故意制造或伪造车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非车险领域,信用险、企业财产险欺诈金额较大。一些法人机构因陷入经营困难、企图获取更多赔偿或意图通过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通常以伪造虚假材料、夸大事故损失等形式实施诈骗。另外,意外健康险欺诈呈现跨公司作案、大额案件多发、数量增幅明显等特点,个别案件甚至与恶性刑事犯罪相交织。

  《中国保险报》:那么从具体行动来看,解决这些保险欺诈问题的难点是什么?

  朱衍生:近年来,通过全行业积极努力推动,保险业基本建成了“政府主导、公司为主、执法联动、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但正如你刚才所说,针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新特点新趋势,反欺诈工作确实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

  首先,刑事司法惩戒力度有限。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犯罪要件界定过于狭窄,必须为特定行为主体、必须采取法定作案手段、必须为犯罪既遂,无法适应当前欺诈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高、量刑标准低,导致保险欺诈违法成本低。

  其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正在车险、意外健康险领域逐步探索完善,尚未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所有保险机构,未与行业外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欺诈案件线索查办困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缺少对疑似欺诈线索的有效调查、取证手段,搜集的欺诈线索和证据往往难以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要求。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们也将继续促进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协作,推动反欺诈信息化建设。

  《中国保险报》:您刚刚提到了信息共享机制的问题。我们知道,近年来,业内一直呼吁利用数据共享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支持。但是从去年的“杀妻骗保”等一系列案例来看,这项工作似乎还不尽如人意。您认为其中的原因有哪些?

  朱衍生:近年来银保监会一直在积极推进搭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和支持中国保信开发了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意外健康险风险管理系统等,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建立信息平台只是基本保障,真正实现助力反欺诈工作还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配合程度。保险公司应有开放、合作的心态,有意愿与同业机构共享数据,并确保共享信息数据的质量,因为基础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欺诈线索的筛查比对效果。

  当然,实现通畅的信息共享尚存在一些法律制度障碍。比如按照客户信息保密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保险公司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行业完善反欺诈信息系统功能、规范信息数据标准、提升数据报送质量,积极推动行业内部的反欺诈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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