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我国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的实务简析

时间:2019/10/2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夏五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相应解读的文件,其中专列第十一条对我国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的政策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讲了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中的两种情况及提了其他财产保险理赔比照前者执行,现逐一进行探讨以便有益于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

  一、保险公司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情况

  此种保险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公告》及解读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上述首先涉及的是赔付方式的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不能为了降低赔付成本而只允许客户选择实物赔付,从而限制了客户的选择权、涉嫌违法;另保险公司在跟客户合同约定赔付方式时,应在车辆出险后也周全些,如车辆出险前就约定赔付方式为实物,那么在车辆全损尤其是报废时,保险公司只能进行现金赔付就会有违合同约定。

  其次涉及的是修理厂商的确定问题,保险公司是仅以自己的名义还是在征得客户的同意下才能与修理厂商签订修理服务合同,如是前者,保险公司则需考虑以何标准及以何方式选定修理厂商,否则难过审计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内控关,如无客户参与,还涉嫌指定维修、限制了客户选择权;故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征得客户的同意下确定修理厂商较为妥当。

  二、保险公司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情况

  此种保险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公告》及解读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上述首先涉及的是保险直赔问题,此中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争议现可说是尘埃落定了,保险直赔的现金赔付时,保险公司是在取得被保险人的赔款授权后将赔款支付给修理厂的,法律层面上,赔偿金的接收方是被保险人,而修理服务的接受方也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再不能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了。

  其次涉及的是修后索赔问题,一般来说车险理赔有车险直赔和修后索赔两种模式,修后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维修费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凭证作为索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把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这种模式是传统的也是典型的现金赔付方式,当被保险人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可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保险公司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可只对被保险人进项抵扣后的金额进行赔付,被保险人不是一般纳税人时,则其不能取得修理费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那么保险公司相应也只能根据发票金额进行赔付,这样保险公司在同一业务同一模式下因被保险人的不同而可能产生缴税差异。

  总之,有关我国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理赔中的进项税抵扣不论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及相应解读中详述了的车辆保险还是只提及参照车辆保险进行的其他财产保险,实务中依法合规都需确认合同关系后围绕“三流合一”即资金流、发票、物流一致,实施进项税抵扣。

  值得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刚发布且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告》及解读而进行的,期待保险监管部门切合保险实际对保险公司进一步进行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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