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险宜“制度统一、政府主导、商保承办”

时间:2019/10/2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陈凯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经接近2.5亿,占总人口的17.9%,而且这一数字将不断增加。面对如此严峻的老龄化形式,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适当的应对方式,包括发展老龄产业、增强老龄服务、提高老龄保障等等。中国保险业也一直希望通过保险的方式来缓解老龄化给家庭所带来的压力,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等。这里主要讨论一下在我国刚刚试点不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15个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启动试点。经过三年的时间,长护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长护险试点覆盖了5700万人,18.45万人享受了待遇。在这次试点中,各个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非常高,除了15个试点城市,还有超过50个自愿试点的城市,并且这个数字还在进一步扩大,这说明居民对长护险产品的需求很大。另外,通过试点我国基本建立一个多元筹资的机制,将政府、保险公司、护理机构、社区、个人、单位等主体联系到了一起。

  然而,从这三年试点的情况来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首先,各个地区的试点制度不够统一。由于这次长护险试点的城市较多,城市规模也参差不齐,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各个地区在试点过程中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受益规模、保障水平、筹资渠道、收费标准、待遇支付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举例来说,有些城市的长护险的保障范围是Barthel(指巴氏量表,评估患者日常生活功能的量表)不高于40分,而另外一些城市的标准是不高于60分。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地区差异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经办机构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制度的过度碎片化,会增加运营成本,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性。其次,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略显不足。对于该不该引入商业保险运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问题其实并没有一个完美的答案,不同国家采用的方式都不尽相同。欧洲很多的国家都是采用商保运营,政府提供津贴的模式,个别国家采用了纯社保模式。有一些观点认为我国的社保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采用纯社保的模式。但我个人更倾向于商保和社保的混合模式,既有社保,也有津贴,利用商保公司的渠道和技术优势,结合社保的数据优势来为居民提供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长护险的运营还是主要依赖社保,资金主要通过“个人缴纳、医保划拨、财政补助”三个方面来筹集,商保公司已经开始参与,但并不理想。目前我国老龄化速度非常快,无论是社会养老保险还是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存在着较高的资金压力,很难再给长护险提供一个持续稳定的支持。单纯依赖政府只能降低保障水平。但如果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社会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则可以有效地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因此,针对我国长护险试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个人认为有两点需要处理。首先,尽快完善并统一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个城市多样化的长期护理制度虽然存在着碎片化的问题,但也可以给我国最终的长护险制度设计提供更多的参考建议。通过学习这些试点城市的经验并分析相关的数据,可以提炼出来一些共性,并在长护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中体现,从而建立一套以长护险制度为核心的长期护理标准体系。其次,要明确政府主导、商保承办的原则和机制。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个体差异化较大,对服务供给者的专业要求比较高。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能力不足以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也会因为核算问题造成基金滥用或浪费等问题。而商业保险机构一方面具有较强的精算定价能力,可以发挥自身精算人才和经验数据的处理能力,为长护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给付提供适当的精算评估,从而保证长护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具有专业的运营和管理能力,可以在理赔勘察、费用核算、控费机制等方面提供足够的支持,提高长护险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运营成本。目前已经有很多商业保险机构开始参与经办长期护理保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项目约35项,覆盖人群也超过4000万,可谓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继续扩大经办范围。

  总结来说,我国长护险的发展需要围绕十二个字“制度统一、政府主导、商保承办”。看似简单,实则不易,需要政府、商保、个人等多个主体共同努力,推动我国长护险稳步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让人民过上美好的生活。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