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主任委员:金向波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
副主任委员:郑 岳 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
朱咏梅 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
赵莽原 太平洋人寿新疆分公司
【工作规程】
新疆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工作要求,推动行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险行业清廉与合规文化建设,促进新疆保险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新疆银保监局党委工作部署,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发起成立“新疆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为明确专委会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协会的下设机构,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
一是推进新疆保险业清廉文化建设,培育从业人员清廉从业理念,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营造行业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经营环境,构建行业惩治和预防腐败前道防线,促进新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新疆保险业合规建设,坚持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倡导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倡导保险公司诚信、规范经营。通过整合行业合规文化建设资源,提升行业合规管理水平,强化行业合规风险控制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维护保险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专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委会开展工作包括:
(一)清廉建设
1.建立清廉文化宣教平台。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利用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的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刊物等作为宣教阵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知识竞赛活动;在行业内传导清廉金融、清廉从业要求,促进清廉文化嵌入保险文化,营造清廉保险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识,树立遵纪守法、清廉从业的理念。
2.搭建清廉文化交流平台。搭建保险会员单位之间、保险业与外部单位间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清廉金融课题研讨、论坛、文化展览,在行业内探索建立同业间案例共享研究机制,为防范道德风险、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建言献策。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反映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方面的行业意见建议,配合监管部门落实清廉金融方面的工作要求。
(二)合规建设
1.建立合规工作指导平台。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关键岗位的风险防控,切实履行内控职责。为行业自律提供合规支持与指导,约束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建立合规教育与交流平台。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合规风控与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围绕保险行业合规管理与合规风险控制等事项,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和理论研讨,提升会员单位合规管理与合规风险控制能力。加强行业与监管部门、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各类合规要求。
(三)其他
完成新疆银保监局交办的其他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按照协会《专委会工作规则》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推荐该单位分管纪检工作或合规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委员代表,行使专委会权利,履行职责。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人员接任。
第九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参照协会《专委会工作规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专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为主任委员会,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主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经到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下设工作小组,接受专委会领导,由各会员公司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联络人共同组成专委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4名(其中1名为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组员若干。组长、副组长可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公司联络人担任,或其他公司推荐选举产生。工作小组职责为贯彻落实专委会决议、决定,协调开展清廉、合规工作等。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党建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专委会正常运转,推动专项工作开展;
(四)负责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工作流程的实施;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