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主任委员:黄加建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
副主任委员: 杜旭东 平安人寿新疆分公司
罗红强 新华人寿新疆分公司
刘 敬 太平人寿新疆分公司
【工作规程】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协会、学会”)宣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专委会”)的管理,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行业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新疆保险学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学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宣传专委会是协会、学会的下设机构,接受新疆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协会的领导,依照协会、学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宣传专委会的宗旨是:支持专委会开展本辖区宣传工作,加强专委会间信息交流,提高专委会服务会员水平,传播正确的保险理念,促进新疆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宣传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宣传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促进交流,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营造良好形象;
(六)贯彻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现有保险公司会员均为专委会委员单位。非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宣传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宣传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宣传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宣传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宣传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宣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委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分管班子成员或对口部门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宣传专委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委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由宣传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委员大会;
(二)执行委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大会的职责;
(四)制定宣传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委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宣传专委会日常事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求成立工作组。
第十九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宣传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宣传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宣传专委会工作;
(二)在保险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由会员公司班子成员或对口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宣传专委会工作;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宣传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