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 商业险不赔

时间:2019/12/3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袁婉珺
  胡某驾驶货车与一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骨折及多处损伤。胡某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杨某进行赔偿近3万余元,剩余五千余元损失由胡某对杨某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2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道路,胡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号牌)由南向北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受伤。事故后,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胡某弃车逃逸,于次日被查获。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胡某为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发后,杨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锁骨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头外伤神经反应、左肺肺大疱、双侧坠积性肺炎。2019年4月,经北京某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后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另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载明: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胡某驾驶车辆和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弃车逃逸,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杨某受伤、财产受损,故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的合理损失。交通事故逃逸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的免责条款,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本案中驾驶人胡某存在逃逸的违法行为,其对于事故后逃逸行为产生的后果无须提示也应当有明确认知。根据商业险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对于杨某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外的,应由实际侵权人胡某进行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杨某进行赔偿,剩余损失由胡某对杨某进行赔偿。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示,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需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执行。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商业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要保持冷静,采取正确救援的措施,在保证伤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切勿擅自离开事故发生的现场,更不要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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