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两全险的“优”与“忧”

时间:2020/2/1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白晓飞
  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但也提出“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对此,保险行业认为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获得监管放行,纷纷表示欢迎,本文拟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短期两全保险产品的优势、问题及风险进行分析研判,为精准有效监管、助推行业发展提供思考。
  
  短期两全险缘何受欢迎
  
  两全险,也就是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其实质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一个保障期限,在规定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那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给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期限结束,则直接将满期金给付给被保险人。两全险兼具“储蓄性”和“保障性”,被保险人一方出现意外得到赔偿金,否则到期后收回本金。
  
  短期两全险一般是指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受到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的双重欢迎:1.保险公司在短期两全险中承担的赔付风险较小。短期两全险保障期间本身不长,加之180天等待期的设计,实际保障时间更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风险较小。2.保险公司销售短期两全险的难度较小。相较于长期险,短期险本身缴费周期短、总保费低,两全险又具有“储蓄性”,保险公司通过各种代理渠道销售短期两全险更容易。3.保险客户对短期两全险的认可度较高。短期两全险兼具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和期满本金返还请求权,而且期限较短,安全性高,保险客户认可度高。4.保险客户对短期两全险的承受能力较强。短期两全险缴费总额不大,客户一次性趸交、分期缴均不存在压力,一般均能承受。
  
  短期两全险为何迟迟不被监管认可
  
  短期两全险在保险市场上一直受到保险公司、保险客户双方欢迎,但是监管迟迟不予认可,导致实践中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监管: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笔者认为,监管之所以迟迟不予认可短期两全险,主要原因包括:1.督促险企转型发展长期型保障型业务。据统计,在2014年以前,两全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甚至一度达到60%。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长期险,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生命健康保障,短期两全险与这一理念背道而驰。2.短期两全险的保障性不足。与终期寿险、定期寿险相比,短期两全险的保障功能不足,保障期限过短;与意外险、重疾险相比,短期两全险的保障范围仅仅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障范围有限。3.短期两全险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存在诸多不利影响。短期两全险可以快速吸纳资金,做大规模,但是容易集聚行业风险;短期两全险主要通过银保渠道推介销售,对于保险行业大力发展个人代理人队伍、提升个人代理专业化水准存在消极影响。
  
  结语
  
  短期两全险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对于保险行业回归本源、长远发展不利,但是在险企转型发展的阵痛期,短期两全险可以迅速扩大保费收入,缓解险企流动性风险,实现行业改革平稳过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短期两全险的监测、分析、检查、评估,特别是关注以下几条红线:一是各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二是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是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两全险产品销售中误导消费者;四是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作者单位:宝鸡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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