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人何去何从

时间:2020/4/2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于文哲
  近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事关1779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政策引来业界高度关注。它的出台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分别产生什么影响?保险中介市场今后的发展空间在哪里?保险代理人的未来何去何从?《中国银行保险报》邀请了3名业内专家对《规定》进行全方位解读。
  
  保险学者王和:
  
  营销员要顺应未来趋势
  
  王和认为,《规定》勾勒了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大环境和大趋势,对保险营销员的未来将产生深刻影响,需要每一名保险营销员在分析、理解和把握行业发展大趋势的基础上,思考并明确自己未来发展方向。
  
  《规定》要求个人代理人具有专业能力,而专业能力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特别是要求具有法律知识,因为代理活动本身就是一项民事行为,同时,保险合同的本质是经济合同,所以,所有活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能力。
  
  王和表示,《规定》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和现实针对性,如《规定》五十三条使代理机构不能再占用在途保费。《规定》五十八条强化了保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的告知义务,强调全面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要与客户讲明除外责任、退保、现金价值等信息。王和认为,与其将全面披露看成义务,不如当成职责和自觉行动,事先明确清晰告知,不仅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还能防止事后纠纷。
  
  当前个人保险代理人已达900万。王和认为,庞大的数字背后是总体产能不高、绩效相对低,面向未来,减员增效是必然,营销员队伍将经历一个“腾笼换鸟”的过程。作为个体,面临挑战,如果不换思想、不换能力,就可能被“换人”、被淘汰。就保险代理行业而言,需要转型升级,以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就保险营销员而言,必须把握行业趋势,转变观念,提升能力,跟上时代。
  
  保险业有哪些趋势?保险营销员应如何跟上时代?王和认为,需要关注三个领域。一是科技赋能,保险营销员要提升掌握和利用现代科技,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用这些技术“武装”自己,扩展并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二是专业能力,未来财富管理将进入“保险时代”。他提示保险营销员要关注“家族办公室”概念,在职业发展方向上营销员要丰富自己的身份,如风险管理顾问、理财规划师、健康管理师等。三是传统文化涵养。保险营销是高级的人际关系管理员,因此,特别需要传统文化的涵养。通过学习传统文化,一方面能够提升与客户交流的层次,另一方面能够提升对职业和成功的认识。
  
  最后,王和提醒广大保险营销员,把握未来趋势比拥有现在优势更重要。看清趋势后,扩大视野,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才能与时俱进,成为新一代保险营销员。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薛梅:
  
  保险中介地位提升
  
  薛梅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了保险代理制的起源。消费者是零散的互助群体,保险公司是风险中介,保险是对未来损失的赔偿,事前要达成利害关系的协议,所以保险产品以合同形式出现。保险中介是保险行业细分的产物,其中代理人帮保险公司选择风险,经纪人帮客户逆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代理的特别之处在于,其费用内生于产品之中,保险产品在定价时就包含了代理费用这一因素。
  
  1992年以前,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时称“保险代办所”,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时称“保险代办站”,彼时发展了遍布乡村的代办员队伍。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组织代理人资格考试,代理人成为特许职业,实行资格考试,2001年,保险代理人达到110万。2008年起,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房地产投资的兴起,保险代理的收益变得不如其他行业有吸引力,保险公司出现“增员难”,2010年至2014年,代理人数量始终在300万左右徘徊,甚至在2012年出现17%的最大幅度下滑。同一时期,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银保理财产品爆红,代理人模式一度被认为是过去时。
  
  十八大开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舞下,代理制重新焕发活力。2015年,新《保险法》取消保险销售(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事项;同年8月,原中国保监会发文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和审批,当年代理人增150万,2016、2017年分别增长180万、150万,2018年到871万,2019年个险渠道保费收入占比约60%。
  
  回顾历史以后,薛梅认为,专属代理公司推动产销分离,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拿代理牌照,部分保险公司尝试“双合同”、专属代理门店、员工制、弹性工作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她认为,这些现象体现了保险产品的供需愈发均衡,使得保险中介相对于保险公司的地位逐渐提升。
  
  大地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逄博:
  
  宽严并济 迎接中介的春天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逄博说,这便是《规定》出台的背景。
  
  据梳理,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比,此次发布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生了51处修改。两次征求意见相隔近2年之久,其间,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出台,保险中介全面清理整顿,外资进入放宽,行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规定》呼应行业各方意见以及近2年的重大变化,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体现出立足现实和面向未来的科学监管理念。
  
  《规定》基于法律关系进一步理顺和对保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这一法律身份的进一步强化,在具体条款上进行了细致化的修订,宽严并济,宽而不松。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立门槛上,通过股东资质要求、注册资本金变更、高管任职资格调整等修订进一步提升了进入门槛;并通过对保险机构近亲属任职回避、保险代理机构职业责任险保额和保证金金额取消上限等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责任意识,持续推动保险代理机构规范经营、强身健体。在连带责任、表见代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表述,进一步压实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
  
  《规定》同时基于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理念,取消代理许可证3年有效期,取消从业人员培训时长要求,加强对于保险监管检查的程序性约束,在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和程序性要求上进一步释放代理机构经营活力,压实代理机构自主经营责任。
  
  逄博认为,《规定》将对保险中介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兼业代理的放开放宽,特别是在具体的经营场所约束放宽、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等方面,将对大型企业集团、互联网平台进入保险中介行业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调整存量格局、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同时,《规定》明确提出加快独立个人代理人发展,预留了未来保险中介格局调整的想象空间。
  
  “总体上,在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规定》体现了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全渠道监管、引领保险中介全面深入服务于保险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思想,必将激发保险中介春天的到来。”逄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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