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结合民法典 规范和提升保险经营水平

时间:2020/6/1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王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在经历了70年的探索、实践与完善之后,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的背景具有极为特殊的时代特征,它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推出。此外,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开,行业面临深刻转型的历史任务,民法典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契机和推力。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开展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因此保险与民法典的关系十分密切。第一,民法典与保险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事行为的法律。第二,民法典解决的是一般民事关系,而保险法解决的是特殊民事关系。第三,作为一般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保险法的重要基础,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满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险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援引和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四,民法典涉及大量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和保护,保险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因此,民法典将对我国保险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也将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驾护航,作为基础和前提,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改善自身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实施的机会,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促进行业的转型发展。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保险法与民法典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其次,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第一,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和行为,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
  
  第二,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有一个更高的“公序良俗”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特别关注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改变和完善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工作。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是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悻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保险行业需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
  
  第五,民法典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规定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和微商等新业态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作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和“中介合同”作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保财产原执行副总裁)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