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祥:以地方国资财险公司为切入点 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0/10/1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李有祥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深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是中国银保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财险业公司治理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的是中小财险公司,其中地方国资占主导的财险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国资财险公司”)是中小财险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状况与财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财险公司治理监管,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制度优势,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推动实现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一、地方国资财险公司公司治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目前,全国共有87家商业性财险公司,以保费规模来划分,2019年保费规模120亿元以下(财险市场份额为1%以下)的中小财险公司共有76家(其中中资有54家,外资有22家),合计市场份额为12.85%。其中26家地方国资财险公司,保费合计占76家中小财险公司的38.47%。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地方国资财险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公司治理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体现在:
  
  一是股东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绝大多数地方国资财险公司由地方财政或国资部门管理的企业发起设立,国有股权占比普遍较高,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党的领导逐步融入公司治理建设。绝大部分公司已将党建写入公司章程。部分公司明确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探索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一些公司还配备了专职党委副书记。
  
  三是国有股东积极作用得以体现。增资扩股工作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国有股东带头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公司补充资本金。大部分公司在经营或公司治理遇到问题情况下,国有股东能够较好地执行监管意见、配合监管工作。个别公司出现突发极端治理情况时,地方政府和国资部门能够组织国有股东力量,推动公司尽快走向正轨。
  
  四是公司治理机制趋向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形成,三会一层职责和议事规则基本明确,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逐步健全。大部分公司股东理念比较一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效率不断提高。董监高履职能力建设有所加强,高管层选聘方式和渠道趋向多元,董监高人员结构有所优化,部分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履职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大部分公司经营理念逐步从重保费向重效益转型,从重规模增长向重风险防控转型。逐步重视内控体系建设,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
  
  二、地方国资财险公司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地方国资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薄弱环节,尚不完全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有的公司股东股权及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审慎;有的公司三会一层运作亟待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不到位,高管人员管理有待加强;公司治理僵局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公司陷入公司治理失灵。出现这些问题暴露出四方面深层次原因:从股东来看,股东法规意识不足,个别股东自身经营困难诱发股权方面的违规冲动;地方政府或国资部门在人事任用、绩效考核、重大决策等方面对公司直接实施过度干预;中小股东参与不够。从公司来看,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董监高履职考核评价不到位;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基础比较薄弱。从监管来看,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有的监管制度缺少差异性考虑;监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监管手段有待丰富。从外部来看,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尚需加强;保险监管与市场监管、税务、央行、证券监督、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足;行业组织在治理建设上发挥的作用有待改进。
  
  三、以地方国资财险公司为切入点,坚持不懈推动财险业公司治理建设
  
  将完善公司治理作为财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制度优势,积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做法,持续强化日常监管,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举措,积极配合补齐制度短板,注重加强监管协同,以推动地方国资财险公司完善治理为切入点,稳步、渐次推进其它中小财险公司、大型财险公司规范治理运作。
  
  一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到实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融合的具体形式,正确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团结各方、凝聚共识,推动落实三会一层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公司“关键少数”的监督管理,督促地方国资财险公司领导人员做到对党忠诚、清正廉洁。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日常监管。强化股东资质监管,加强股东资质的实质性审查,重点强化入股资金的多层穿透审核,防范隐瞒关联关系、非自有资金出资或股权代持等变相谋求保险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强化关键人员监管,严格审核董事、董秘、监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压实董事长、董秘和独立董事等对公司治理相关事宜的管控责任。强化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公司完善三会一层运作规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发挥公司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注重动态监管,派人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探索实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不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督情况,健全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反映情况机制,发挥媒体、信用机构等第三方作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治理情况。强化综合整治,发挥公司治理评估作用,督促公司对治理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的股东、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是探索实施差异化的公司治理监管举措。以注册资本金、总资产、保费收入、业务范围等维度界定财险公司类型,对包括地方国资财险公司在内的中小财险公司在高管任用、股东持股比例、股东资质、三会一层运行等方面探索适用与大公司有差异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实施差异化的公司治理评估,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设定差异化评分指标体系,提高治理评估结果的恰当性。将公司治理情况与行政许可、偿付能力监管挂钩,对运作规范、治理有效的公司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问题公司从严把关。
  
  四是强化监管协同和各方联动。财险法人机构监管事权下放后,加强与属地银保监局的上下联动,发挥银保监局就近监管优势和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效能。定期与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方政府或国资部门沟通交流,引导地方政府在发挥行政力量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少过度的行政干预。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央行、证券监督、司法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发挥协会和基础设施公司的作用,联合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公司治理专家库,修改完善公司治理行业规范,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开展经常性的公司治理教育培训;支持基础设施公司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业务,探索集中登记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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