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责任自担

时间:2020/10/13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胡剑雄
  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海盐东西大道通元路段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车辆损坏、腿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12月,海盐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张某超限速行驶,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吴某某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两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2020年5月,吴某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20年8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某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吴某某,随后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该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保险公司的起诉非常不理解,反复强调自己买了保险,法院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损失,这笔钱保险公司就不应该向自己讨回,希望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对张某的意见没有采纳,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事后,张某按照法院裁定,依法履行了返还保险赔偿款的手续。
  
  原来,张某是无证驾驶。我国法律对无证驾驶情况下交强险的赔付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被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案外人吴某某受伤,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吴某某作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张某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浙江海盐人保财险)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