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

时间:2021/1/2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于文哲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正在就《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业内部分机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8条,对业务开展条件、业务管理规则、适当性管理、销售活动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首次建立了针对各类渠道主体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统一监管规则,以确保保险消费者通过不同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统一全渠道销售规范
  
  相比以往,《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革是首次将保险销售监管主体打通,对各渠道主体进行的保险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纳入统一综合监管。在此之前,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不同主体的保险销售监管准则分别散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征求意见稿》涵盖所有保险销售主体,其中,保险销售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含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销售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实操要求也实现了保险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的规则“统一”。《征求意见稿》融合梳理了现行所有关于保险销售的监管规定,除行业长久以来遵守的客户信息管理、信息披露、销售过程可回溯等规则,还包括最近出台的新规;除各类传统线下渠道,还包括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渠道,保证消费者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购买保险都能获得平等充分的合法权利。
  
  剑指消费者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销售建立统一一致的监管规则,落脚点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确保通过不同渠道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的定义,前者是指以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为中心,以将保险产品或服务转移给消费者为目标,以实现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相关活动;后者是指保险销售主体以推动缔结保险合同为目的,面向具体消费主体实施的相关行为。包括为订立保险合同而提供的保险信息咨询、产品推荐、意见建议或其他服务性工作的行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以及面向具体客户或明确的客户群体实施的营销宣传行为。
  
  对保险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操作规范,核心落脚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售前行为,为防止销售误导,要求保险销售主体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内容,并明确客户告知原则。对售后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与该合同相关的批改、保全、退保、理赔、争议与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提升售后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消费满意度。同时,《征求意见稿》列出保险销售主体在保险销售活动中的一系列禁止性行为。
  
  首提适当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适当性管理”纳入保险业监管规范,并以一整章进行要求。“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一项普遍性监管原则,国内要求最近出自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也得到强调并出现在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中。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是对“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适用。
  
  建立保险销售客户适当性制度,总体要求是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具体而言,保险机构要对保险销售活动建立从市场调研到产品设计再到销售售后的全流程适当性管理,每个环节和相应客户群体需求进行适当性匹配。
  
  强调利益冲突管理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保险销售主体的“利益冲突管理”。提出保险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预防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对保险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预防、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保险销售主体与客户、不同销售主体、不同销售渠道、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保险销售机构在确定取酬方式、制定销售激励措施及开展评价管理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有效预防利益冲突。国外成熟市场上的监管法规和公司内部治理规定都将规避利益冲突作为重要原则,而目前在国内保险监管制度中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利益冲突的确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因此,建立相应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保险机构来说非常重要。
  
  实际上,突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建立适用于各类销售主体的通行规则,也是国际保险监管的总体发展趋势。2018年10月,欧盟《保险销售指令》在各成员国正式生效,该指令适用于在欧盟成员国从事或希望从事保险和再保险产品销售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旨在为保险业参与者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进一步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通过对保险销售进行全渠道、全流程监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同等程度保护。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