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事故找人顶包被判刑

时间:2021/3/1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佚名


  生活中,我们常常把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推卸、逃脱责任,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理解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在法律意义上,逃逸并不是简单地离开事故现场。

  去年11月一天的傍晚,在浙江海盐某私营企业上班的俞某驾驶小轿车由海盐驶往上海,途经莘庄路段时与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不治身亡,电动车乘坐人应某、张某两人受轻伤。

  事发后,俞某立即报了警并停留在现场,但由于当天中午,他在参加朋友婚礼的宴席上喝了约1两白酒,担心被查获“酒驾”,即与同车好友郜某商议“顶包”事宜。交警赶到现场处警时,郜某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驾驶员,俞某也隐瞒了自己是肇事驾驶员的实情。

  当晚,俞某回到家,一想起这事便觉得害怕,于是就将事情的全部经过如实告诉了父母。俞某父母认为此事非同小可,不仅人命关天还欺骗警察,催促俞某赶紧投案自首。

  第二天上午,俞某主动到事故所在地的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后,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俞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人上路,且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俞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须承担法律责任,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1人死亡、2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判决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本质特征是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行政强制义务而逃跑。本案中,俞某虽然没有逃离现场,甚至打电话报警、参与抢救伤者,但是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却否认自己是肇事者,甚至让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就是让顶替者承担自己的责任,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此种情形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事故主体的认定,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因此,对俞某仍应该按逃离事故现场处理,认定为逃逸。

  法院综合考虑俞某在案发后的逃逸情节、自首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承保俞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和法院的判决,对俞某的逃逸行为不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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