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时间:2021/3/12     来源: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新疆保险网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对产品和服务销售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贯彻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协助规范营销宣传和信息披露内容,针对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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