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时间:2021/7/2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李林鸾
  7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实施方案》是为落实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改革要求。
  
  《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银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在全国范围优化审批服务
  
  根据《实施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银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事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
  
  在下放审批事权方面,《实施方案》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将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在精简审批材料方面,《实施方案》规定行政许可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改为拟任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保险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独的综合鉴定材料,并结合审批工作实际进一步精简部分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等。
  
  在压减审批环节方面,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含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因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章程不需再次报请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此外,还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至10年。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方案》明确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放管结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实施方案》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于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的,要及时明确报告程序和材料目录,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确保相关许可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适格性。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为强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提出要创新随机抽查方式方法,结合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确定随机抽查项目,在现场检查中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科技赋能,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监管,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准入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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