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养老社区业务”

时间:2023/1/1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郭振华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保险公司通过养老社区入住权拉动长期保单销售,在人身险业近10年来取得快速发展。笔者认为,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是防范该项业务会给保险业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可能带来的问题。
  
  对四类潜在风险设计了风险控制机制
  
  从《通知》看,监管层主要防范“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如下几类风险,并设计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防范保单“超卖”导致的养老社区供给不足风险。监管层担心与养老社区入住权挂钩销售的长期人身险保单销量太多,由此带来客户入住需求超出养老社区供给能力的风险,于是要求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影响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客户入住需求的各种因素,建立测算模型,形成销售保险产品规模与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的约束机制,通过分类测算和压力测试,确定合理的规模区间。
  
  二是防范养老社区业务经营风险传导至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层担心保险业务与养老社区业务关联太紧,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养老社区业务经营风险,进而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因养老社区业务经营差甚至失败而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于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自建养老社区时设立专业子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养老社区业务都要向客户如实说明业务责任归属,隔离养老社区相关风险。具体要求包括:(1)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2)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应当分别签署;(3)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明确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机制;(4)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材料中,对于各方责任、服务提供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以加黑、加粗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进行标注;(5)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产品回访以及后续保单保全服务时,应确认涉及养老社区服务的客户已知悉相关业务模式及各方权利义务,了解具体入住养老社区的情况。
  
  三是防范客户对未来养老社区服务支付能力不足导致的养老社区经营风险。客户购买“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时,通常是购买了保单和养老社区入住权,而真正要入住养老社区时,才需要真正支付养老社区服务的费用,而且往往价格不菲。为保证客户对未来养老社区服务的支付能力,降低养老社区经营风险,最好是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的未来给付,能够基本满足养老社区费用。于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契合养老社区服务,匹配客户未来养老资金需求。
  
  四是防范保险公司未来无法提供约定养老社区服务的违约责任风险。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后,可能出现养老社区入住权无法兑现的情况,或者出现由于销售误导、未尽说明义务等原因导致客户认为养老社区服务应该由保险公司提供但却无法正常提供等不利情况,这些不利情形可能形成法律诉讼,并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程度的违约金。于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测算销售产品与养老社区服务兑现可能出现的违约赔偿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设置了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门槛
  
  除上面提到的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外,《通知》还设置了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门槛,通过门槛设置来直接提升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行业抗风险能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2)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3)连续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4)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5)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6)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7)连续4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8)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确实,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养老社区的重资产模式来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由于养老社区投资规模较大、拿地建设周期长、正式运营筹备过程复杂等原因,通常在5-8年内很难产生收益,未来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这就对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本身的保险业务经营不善、养老社区之外的投资业务经营不善、公司资产负债规模不够大、偿付能力不足的话,很难支撑以重资产模式持续建设和运营养老社区。
  
  对行业的影响和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风险控制机制,各家公司都容易通过业务整改和规范来做到,但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的门槛要求对很多中小公司而言就很难做到了。
  
  上述门槛要求中所说的“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既包括保险公司以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也包括以租赁、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于是,如果通知正式实施,根据几家媒体的粗略统计,满足上述要求的人身险公司可能不足30家,而且会有一些已经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中小保险公司,甚至是已经开展很多年这类业务的中小保险公司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甚至退出。因此,这一门槛规定将会对正在开展和即将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大量中小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设置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门槛显然是为了控制可能存在的前述四类风险,门槛越高,保险公司抗四类风险的能力就越高。不过,更细分而言,开展养老社区业务有多种模式,采用不同模式会带来的不同的风险水平,其中,采用重资产模式自建和运营养老社区应该是风险最高的,采用租赁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风险次之,采用合作方式由非保险公司提供养老社区服务的风险就会小得多。
  
  因此,建议对“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中不同的养老社区运营模式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这样可能更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能力,增加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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