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业长远利好

时间:2012/4/2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高嵩
  最高法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明日截止,专家分析认为 

  将于明日截止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使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责任有所扩大,但专家及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对保险行业发展造成压力,但长远来讲,对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而其对交强险费率的影响,则需要用实际数据进行精算后再做定论。

  有利于行业规范化发展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交强险案件纠纷中所遇到的问题建立了标准的司法解释,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审判,有利于保险行业尤其是车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一位产险公司车险部门负责人表示,行业一直期待交通事故处理拥有标准化的司法解释。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法院方面来说都是利好。另一位车险业内人士也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车险行业规范化经营,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在一定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设计、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权不能转让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可以主张增加保费等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利益的维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李青武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行业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其警示性作用,引导保险行业重视司法实践。“保险行业需要越来越重视保险法制,而不应该用经验来判案”。

  同时,对于《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法律及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有出入的部分,业内人士也普遍表示,相关方应该尽早对此进行协调。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刘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的案件裁判依据,《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不一致,如果在本司法解释生效后《交强险条例》不作出相应修改,将会出现诉讼到法院的赔偿和未诉讼到法院的赔偿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交强险赔偿成本或增加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责任扩大的部分条款会否造成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成本增加的问题,业内专家意见不一。

  刘锐表示,《征求意见稿》会造成保险赔偿成本增加,且将主要表现在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先行赔偿的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赔偿的规定两个方面。而李青武则表示,由于《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对现有司法实务的总结和明确,很多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已经这样审理了,所以并不会对交强险成本带来太大影响。

  专家和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可能对保险公司赔偿成本影响最大的条款在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对酒驾、无证驾驶、毒驾等的先行赔付的规定。另一产险公司车险理赔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条款中还有一些令险企赔偿责任扩大的情况,由于事故发生的几率较小,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上述产险公司车险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赔偿成本是否增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能否顺利实施。如果保险公司追偿成功率能够接近100%,则不会有太大影响。

  但上述产险公司车险理赔部门负责人则表示,“就目前情况来说,尽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令,公司在追偿时仍然遇到很多问题,有的是责任人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有的是责任人故意拖欠。”他表示,该公司3年内成功追回款项的案件不超过1/3,尽管这并不代表行业的整体水平,但他仍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表示担心。

  上述产险公司车险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影响保险公司赔偿成本是否增加的关键在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医疗赔偿及死亡伤残赔偿三个赔偿限额是否打通的问题。现行《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三者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但在部分地方法院审理中则允许将三者打通赔付,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打通,将对险企的赔偿成本提出很大挑战。”该人士说。

  费率是否变化有待观察

  通常来讲,保险责任的增大可能会导致保险费率的重新计算。但多个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是否对交强险费率产生影响,现在定论为之尚早。

  “交强险的费率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甚至国家的基准利率等均有关系,不是一个因素能决定的。即使保险公司的责任扩大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也不一定要立刻提高费率,而是需要在实际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精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说。

  专家普遍认为,在近年来我国交强险经营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如按目前的内容正式出台,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但是在当前的高保费背景下,提高保费并非理想的选择。刘锐表示,可以考虑通过减税等办法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

  一些专家还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精神损失赔偿条款的规定,或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车险的经营造成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大打折扣。李青武表示,2008年,监管部门出台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后,便将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绑在一起。上述产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商业三责险中有专门的附加险来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按比例分摊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附加险来进行赔偿是比较合理的。

  同时,上述人士还认为,目前交强险中最高限额为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能够起到的作用有限。由于交强险的宗旨是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的利益更多地集中体现在医疗救治方面,“大陆可借鉴台湾保险业的做法,取消交强险中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扩大对受害人医疗赔偿及死亡伤残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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