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学会章程

时间:2019/11/27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新疆保险学会


  (2021年3月31日第八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缩写:II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新疆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注重保险理论研究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银保监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保险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研究职能:
  
  (一)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促进业内学术创新。
  
  (二)积极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为我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
  
  (三)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
  
  (四)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调研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
  
  (五)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研究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研究工作。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服务职能: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智库建设,整合行业人才资源,发挥智力优势,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三)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交流职能:
  
  (一)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组织保险信息交流,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团体及各地保险学会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协作,学习、借鉴相关先进经验;
  
  (三)完善会员间信息通联机制,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宣传职能:
  
  (一)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二)整合行业宣传资源,组织会员参与行业的宣传和科普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和社会公众宣传活动;
  
  (三)加强与媒体联络沟通,关注行业热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组织本会会员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并向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二)在新疆设有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
  
  (三)在保险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 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2.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服从本会管理,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3. 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会员资格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热心于保险理论研究工作;
  
  4. 经所在单位或本会单位会员推荐,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推荐书;
  
  2.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本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监督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学会会员大会、年会及其他有关学术活动;
  
  (五)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的刊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单位会员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缴纳会费超过一年,则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大会代表人数的1/3。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委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新疆银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3-5名。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任期四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长1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须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
  
  监事会成员提前离任的,可由离任单位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接任者,经会员大会选举,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接任。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新疆银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由理事会从理事、常务理事中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原则上由在新疆成立十年以上的保险机构负责人担任。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人选可由新疆银保监局提名,也可由理事会推荐,或社会公开招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五)热爱本会工作;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八)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后,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照财务管理分级审批权限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领导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八)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工作;
  
  (四)向监事会报告财务会费收取及重要财务支出情况;
  
  (五)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签发日常文件。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后,可提前离任。
  
  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场份额排名在前的现任副会长代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缺其席位;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提前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讨,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别由会长、副会长和会员单位选派分管相关领域的总经理室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任。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同时接受新疆银保监局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批准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开展专业领域事项的调研、交流、研讨,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有关修改、废止本业务范围的服务标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专项工作提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秘书处
  
  第五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依托专业委员会履行研究与服务的重要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新疆银保监局和民政厅批准,可以设立以提供服务与交流为目标、隶属于本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其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民政厅及新疆银保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初应向理事会做上年度财务收支和本年度预算报告,并将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上年度财务收支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监事;向新疆银保监局报送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厅、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向新疆银保监局报告,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先征求新疆银保监局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疆银保监局及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银保监局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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