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9/11/27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21年3月31日第七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IA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区性保险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银保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区保险业发展需求,组织会员制定行业基本的业务流程、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区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自律规范、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可按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诉调对接机制和保险纠纷调解机制,保障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五)为会员提供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服务,促进行业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完善会员间信息通联机制,规范业内交流制度,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的联络与沟通,组织好行业对外交流活动;
  
  (三)组织和参加与国内外社会组织与保险同业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相关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二)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三)加强与媒体联络沟通,关注行业热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三)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四)在各地州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本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监督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优先参加本行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行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遇有重大事项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大会代表人数的1/3。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新疆银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四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3-5名。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任期四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本会设监事长1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须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
  
  监事会成员提前离任的,可由离任单位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接任者,经会员大会选举,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接任。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可由新疆银保监局提名,也可由理事会从理事、常务理事中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原则上由在新疆成立十年以上的保险机构负责人担任。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人选可由新疆银保监局提名,也可由理事会推荐,或社会公开招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八)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照财务管理分级审批权限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领导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八)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工作;
  
  (四)向监事会报告财务会费收取及重要财务支出情况;
  
  (五)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签发日常文件。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可提前离任。
  
  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场份额排名在前的现任副会长代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缺其席位;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提前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根据会员自律与服务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别由会员单位选派分管总经理室成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出任。
  
  第四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选举和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批准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开展专业领域事项的调研、交流、研讨,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有关修改、废止本业务范围的自律性规则、服务标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专项工作提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秘书处
  
  第五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依托专业委员会履行自律与服务的重要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选人用人机制,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本会专业领域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新疆银保监局和民政厅批准,可以设立以提供自律与服务为目标、隶属于本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其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民政厅及新疆银保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开展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疆银保监局及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银保监局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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