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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可代位追偿
时间:2010/6/29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佚名
读者彭先生:
不久前,他的朋友小冯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吗?
受益人已获赔车损险
不能再向肇事方索赔
中意人寿广东分公司理赔专家蔡仁军解释称,财产险公司赔付车损险35万元后,受益人不可以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这其中涉及到一个“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据了解,财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还具有向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蔡仁军表示,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根据代偿追偿原理,该车主的受益人获得了财产险公司35万元车损赔款后,就自动失去了向肇事方追索车辆损失款的权利,同时,财产险公司依法获得了向肇事方索赔35万的权利。如果车主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款,则会造成车主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
财险公司对人身伤亡
目前仍无代位追偿权
蔡仁军表示,目前,在人身保险中,财险公司不存在代位追偿权利。寿险公司赔付了受益人110万元后,受益人依然享有向肇事方索赔人身伤害的权利,如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丧葬费等。“这体现了生命无价的精神,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最大的权利。”蔡仁军同时建议有车一族在为爱车购买保险时,别忘了为自己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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