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新规范五大亮点

时间:2014/3/13     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佚名

  日前,中国保监会联手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银保新规”)。

  亮点1:

  理财类保险销售设上限

  消费者到银行购买保险,销售人员首先推荐的便是理财型保险,而保障型人身险往往成为点缀,大打高收益牌的误导销售频频上演。为了扭转这种局面,银保新规对保障类险种保费收入提出20%的比例监管线,也就是说理财型保险销售将设80%的上限。

  银保新规要求,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在保监会看来,银保新规出台主要是期望商业银行转变以往主要代销理财型保险的发展方式,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理财型保险产品在银保业务中一枝独大是非常不正常的,违背了保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场需求本质。

  亮点2:

  对特定人群设销售门槛

  随着银保业务收入的发展,银保业务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中银行销售人员误导老年人、低收入人群购买不适宜的保险产品就是遭到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引导银保产品适销对路,银保新规特别对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的业务销售设置了门槛。银保新规指出,当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及低收入群体时,销售人员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保监会明确表示,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权益进行保护。

  亮点3:

  风险提示须明显到位

  很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理财型产品时都刻意回避产品的风险,着重夸大产品的收益,这难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判。因此,银保新规为了加强风险提示的重要性,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银保新规特别对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险种详细规定了风险提示语的具体内容,如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为“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对于保单风险的提示已不仅仅对保单声明的抄写,而是将保单的风险提示放在封页的位置并加大字体表明,足以体现监管层对保单风险提示重要性的看重。与此同时,也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到所投保单风险的大小,避免被银行销售人员误导。

  亮点4:

  银行与险企系统对接

  银保新规对商业银行管控保险产品的技术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实现和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的对接。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等功能。

  这项规定的出台有效防止了客户信息不对称、客户资源无法共享的问题,虽然监管层以强制的手段要求银行必须建立销售信息管理系统,但这项规定无论对险企还是银行都有益无害,既可以共享资源又能互相监督。

  亮点5:

  扣费24小时内短信提醒

  在银保销售纠纷投诉的案例中,很多人的存款变保费而自己竟然完全不知。对此,银保新规首次要求银行在扣划保费时要跟投保人达成协议,并要求银行划扣保费时须在24小时内短信提示消费者。

  此外,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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