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士再保合同纠纷案开庭 现代财险诉中华保险,涉及金额2.8亿元

时间:2014/6/6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康民
  6月5日下午,SK海力士无锡工厂大火的保险理赔过程中,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有关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年初,《中国保险报》率先独家报道了发生于2013年9月4日的韩国SK海力士无锡工厂大火案。这一火灾虽然只是一个单次事故,但其造成的损失之大、影响面之广前所未有,对保险业的损失甚至大大超过2008年汶川地震(详见本报2014年1月15日《海力士大火或致国内最大保险赔案》)。
  
  此次现代财险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就SK海力士大火确立了有关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二是判定被告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再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2.7967亿元人民币;三是判定被告支付相关利息和全部诉讼费用与法律费用。
  
  原告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为,2013年8月1日,原告联合4家保险公司,共同向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签发保单,共同承保其物质损失一切险以及营业中断险,保额逾500亿元人民币,原告承保其中50%的份额。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之后,被告同意就原告承保部分的5%提供再保险承保。2013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催收再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费。
  
  中华保险的诉讼代理人则提出,原告应明确双方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样的方式、用什么样的载体、达成了一个什么样内容的再保险合同,这是确认合同纠纷的最基本条件。如果缺少上述基本要件,则无法进行答辩。
  
  中华保险表示,2013年7月,承保海力士项目的现代财险向包括中华保险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发出再保险邀请。2013年8月1日,中华保险回应愿意参与海力士项目再保险项目,同时提出了参与再保险临分的具体条件,其中一项要求是:现代财险必须在30日内对中华保险承接的份额进行反确认,并且明确提出在收到现代财险的反确认之前不承担保险责任。据了解,截至2013年8月31日期限届满,现代财险并未向中华保险发出反确认。中华保险据此认为再保合同不成立,而现代财险并没有对此进行回应。
  
  对于此案,以“客观独立学者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再保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判断该再保合同成立。郑伟表示,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因此,判断一份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关键看双方是否就再保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相关电话和短信的证据属实,则可以认定双方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支持中华保险的法律专家表示,再保险临分合同的订立,依据行业惯例和分入人提出的要求,应该在分出人向分入人进行临分份额反确认之后,再保险才能成立。而在本案中,现代财险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华保险进行反确认,中华保险也无法就该再保险份额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转分,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讲,再保险合同都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分出公司对接受公司进行再保临分份额的反确认,是再保险市场通行的行业惯例,以前现代财险成功分入中华保险的再保险临分业务习惯,都是在现代财险向中华保险作出反确认后才生效的。在海力士保险项目中,现代财险并没有向中华保险进行反确认,可能是由于故意或疏忽,在这种情况下,现代财险应承担责任。
  
  经过5个多小时的法庭质证和辩论,此次庭审在当晚约8时30分结束。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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