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呼唤立法强制

时间:2014/6/19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高嵩

    “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立法保障。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政府应进一步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同时鼓励有立法权的地区率先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制定配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先行先试,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积累经验。”6月17日,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国际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自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以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保部的前身)就一直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及推广工作。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试点。2013年2月,中国保监会、环保部又联合发文,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来自环保部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自治区已经达到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68亿元,涉及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行业,对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2条将“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了立法内容。

  不过,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缺少立法的强制性,建议可将不同企业的投保区别对待,对高风险企业立法强制投保,普通风险企业鼓励引导投保。目前,大气、水污染、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正在修订或制定,环保部将继续推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写入法律法规,健全立法机制。同时,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规范、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除了立法保障外,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还存在违法成本过低、企业投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同时,由于涉及环境风险的企业类型多、领域广、专业性强,保险机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开发、定价、核保、核赔等方面专业化程度仍需提升,现行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与企业实际需求还有不吻合之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汪劲表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不一,对环境污染等概念的阐述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标准化。同时,尽管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出保单范围不断扩大、除外责任逐步缩小等趋势,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保障范围仍然较窄。

  平安产险总经理助理徐霆表示,保险机制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和手段之一,一方面需要配套制度助力,另一方面需要自身完善。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创新发展,保险行业要加强风险数据共享,强化风险管理服务,健全损害赔偿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设计。同时,加快保险产品创新,除现有责任对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的承担外,需进一步探讨间接损失、生态损失的转移方式。

  本次研讨会由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欧环境治理项目主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来自环境保护行业、保险行业百余名人士参与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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