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应核对数额 阳光财险拒赔交强险

时间:2010/8/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慧梅
  河南安阳市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车主在阳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却被告之赔偿数额过高,应核对确认而拒赔。拖了半年后,最终作为被告的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接到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的宣判,一次性赔偿当事人损失9万多元。 

  2009年11月30日,河南安阳市冯景周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农民张合全驾驶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合全受伤。事后张合全却得不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的赔偿。 

  据了解,原告要求冯景周与阳光财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合计11万多元。被告冯景周认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阳光财险则认为,此事故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赔偿。 

  据悉,2009年保监会先后建立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和“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机制”,与2008年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共同形成覆盖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体系。多家保险公司为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场形象、扩大市场份额,都纷纷先后提出了“无忧理赔”的概念。 

  但是,就目前我国交强险理赔情况看,单纯造成车损、物损的事故处理比较容易,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也能得到全额的赔付,而一旦涉及人伤,数额较大时,就很难得到全额赔款。当下有多家保险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导致理赔难问题频发,该险种承载的社会公共政策难以被落实。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认定被告阳光保险安阳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负有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冯景周垫付医疗费用共计9万多元,并支付诉讼费三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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