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

时间:2010/9/6     来源:每经网     作者:葛翠翠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根据保监会昨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这5个项目分别为,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对于已取消项目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

  《通知》同时对已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出了规定。

  对于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和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的后续管理: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则不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但保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也不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但与保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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