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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指定比法定好
时间:2010/9/1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韩焱
《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法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
填写保单时,千万不能忽视受益人一栏,约定受益人时,有四点必须知晓:一要填写受益人姓名、受益份额。二要明确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但需由被保险人认可。三要知晓受益人可以变更。在所保障的风险事故未发生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如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四要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该受益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未指定其他受益人,则给付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从法院的规定上来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结果完全不同。若指定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人身保险金要首先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保险金作为遗产,还牵涉到给付被保险人生前应缴的税款和清偿生前债务的问题。受益人的指定关系到被保险人意愿和受益人的利益。仅填“法定”也会给保险公司的理赔带来麻烦。所以填写保单时,应该明确填写受益人的名字。
虽然在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两种方式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但两者有质的区别。后者是把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来分割,而前者作为保险金的性质不会改变。在债务清偿方面,“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法定”其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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