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业应积极创新参与社会管理

时间:2010/9/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全行业应当通过诚信规范经营、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服务等方式,在做好自身和谐稳定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意见》强调,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损失补偿机制,不断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通过保险业的服务,降低灾害事故疾病等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因灾害、事故、疾病等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赔付。合同条款的争议,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来执行。销售保险产品应主动说明责任范围和免责情形。理赔给付应规范准确、要求清晰、方便快捷。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意见,妥善处理咨询和投诉。

  同时,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社会事件等,应当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预先赔付,做好慰问安抚,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意见》强调,保险业应当灵活运用差别费率和价格杠杆,培育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各方遵纪守法,提高全社会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利用保险机制丰富社会管理手段,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减少不安定因素,减轻公共管理压力。

  对此,保险业应当大力发展各类事关人民生产生活的责任保险,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巩固校园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试点成果,加快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努力扩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危行业等领域责任保险覆盖面。同时,应当进一步深入参与平安交通建设,建立和完善车险信息平台,把车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促使驾驶人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积极推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继续完善交强险制度,落实好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意见》还强调,应当发挥保险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灾害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

  加强重点领域保险创新和服务

  《意见》强调,保险业应当积极稳妥地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区域覆盖范围和品种,鼓励开展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险。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保险保障。稳步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继续推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工作。

  同时,应当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产品、数据、理赔等方面加强与社会保险衔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要,并做好社会保险经营管理的经办工作,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同时,应当针对流动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开发保障适度、通俗易懂、灵活简便的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产采掘等高危行业,以及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建立运用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障安全生产的新机制。

  《意见》还强调,应当大力推进保险服务创新,通过保险服务的改进提高,从源头上化解保险矛盾纠纷。鼓励在做好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个性化和增值化保险服务。

  积极探索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

  《意见》强调,各地保监局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指导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具有行业特色、专业性强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完善制度机制,并及时加入当地“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保险矛盾纠纷。同时,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及时解决问题,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推选业内专家参与涉及保险案件的司法调解。

  同时,保险业应当积极参与或专门组建专业志愿者队伍,探索通过综治专干等方式,参加城乡社会治安防控,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帮教帮扶,维护公共安全。此外,应当创新推进各种形式的治安保险,完善产品种类,提高保障水平,参与构建完善“防、打、保”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干警提供保险服务,做好保险保障。

  《意见》还强调,保险业应当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找准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形成规范性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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