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保半挂牵引车有关规定》的通知(暂行)

时间:2008/4/10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佚名
新保协发[2008]22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鉴于机动车保险市场出现关于半挂牵引车如何定型承保的问题,经查阅国家车辆管理部门对此类车辆的定型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此类车辆的保险费率的规定,现就我区承保半挂牵引车作如下规定,望各会员单位迅速将此规定印发本单位经营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 关于半挂牵引车的定义
 
  半挂牵引车是一种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载货的机动车,分重型、中型、轻型半挂牵引车。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栏中已标明。凡未标明为“半挂牵引车”者均按标明的车辆类型承保。
 
  二、承保规定:
 
  (一)半挂牵引车交强险承保规定
 
  1、   车型分类:半挂牵引车按同吨位货车。
 
  2、“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不得按行驶证“整备质量”标明的吨位确定。(“整备质量”即该车自重)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3、半挂牵引车的使用性质按该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的性质确定,凡所有人标明为“运输企业、租赁企业”的,均按营业性质同吨位货车费率承保。
 
  (二)半挂牵引车投保商业险,车型分类参照交强险分类标准执行。
 
  二、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半挂牵引车  承保规定  通知
主  送: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抄  送:新疆保监局、会长、车险委员会主任李建国
编  录:刘益民                     校  对:胡  泊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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