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疆保监局《关于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批复》的通知

时间:2008/12/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周凌
新保协发[2008]127号
 
各会员单位、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新疆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利益,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修订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经新疆保监局审批,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12月25日组织各会员公司召开了签约仪式。现将《关于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会员公司接此通知后,须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印发至全疆各级机构,要求各所属机构严格照此《自律公约》执行。
 
  二、   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接此通知后,应废止各地区与此《自律公约》相悖的相关自律公约,以此《自律公约》的各项条款为准,并监督检查当地会员公司的执行情况。
 
  三、   各财险会员公司必须执行《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中第十一条第(4)款“一年期及以下意外伤害保险为保费收入的10%”的代理手续费规定。
 
  此通知
 
  附新保协发[2008]127号附件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rar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协会自律    转发    通知
主  送:会员单位、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抄  送:会  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编  录:周  凌                   校  对:陶传堂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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