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10/11/8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兰东娟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保险现有的险种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虽然现有的小额保险险种多达十几种,但大多局限于意外伤害和死亡。对于农民比较关心的养老问题、健康问题、教育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此外,农民的支付能力也制约其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农村小额保险虽然所缴保费不多,但有的险种保障范围较宽,保障额度较高, 有的险种缴费期过长,这些对于收入不稳定并且在各季呈不均衡分布的农民来说,很难保证每期按时缴费;同时有的险种大同小异,有的险种保障又比较单一,这极大抑制了农民对小额保险的需求。

  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成本高。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各保险公司积累的数据不充分,因此在费率的厘定和产品的开发方面比较薄弱。另外, 许多保险公司在农村并未设立经营机构,开发农村市场需要重新筹划机构,培养人员等,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再加上农村交通、通信设施不发达,往往为了几十元的保费要驱车几十公里展业、承保、理赔,提高了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成本。致使单张保单保费收入少,管理费用高,使得许多保险公司望而生畏,放弃进入农村市场。

  农民保险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受传统体制、文化传统、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习惯靠自己、靠亲友来应对风险的观念根深蒂固,并且他们常常抱有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风险发生的普遍性,认为自己不一定会面临风险。因此,即使小额保险的保费低廉,他们也不愿购买。此外,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不能充分认识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再加上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的宣传,使得农民保险意识淡薄。

  农村小额保险缺少政策法律支持。从小额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小额保险具有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特征,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而言,小额保险的风险特征与成本结构比较独特,费用成本和赔付成本都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如果没有政府持续的政策支持,小额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大。在我国,虽然保监会重视和支持发展小额保险,但政府相关的政策支持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加快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对策

  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一方面,政府出面对农村小额保险进行宣传,让农民从思想上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结合农村地区人们接受信息的特点,深入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借助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村小额保险的作用,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使农民逐步培养起保险消费习惯和理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规避风险,为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创造宽松有力的发展环境。如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些农村地区建立民心工程,如修小学或是在学校建立以公司冠名的奖学金。这样会使农民对于保险公司产生一种信赖感,有利于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

  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将小额保险纳入社会保障系统,政府支持是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鉴于目前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状况,政府部门为小额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的保费补贴,这样不但缓解了农民因收入低和季节性问题而无法购买小额保险情况,而且有助于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推动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二是减免经营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开发新险种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促进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三是减免农村销售小额保险的营销员的营业税,减轻农村营销员的负担,提高其展业的积极性;四是对农村地区加大发放政府扶贫资金的力度,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进行农业补贴、加快农户自身经济基础的改善。只有充分依靠政府组织动员、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同时配合宣传和渠道建设,才能为小额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开发符合农民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当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主要集中在疾病及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村、农民风险保障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重点险种。保险公司要开发出在保险范围、保障责任、保险费用方面让农村中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的保险产品,充分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险业应该继续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等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的险种。继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型产品占有率,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利益。

  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销售渠道。国外小额保险的发展表明,合理和科学的销售渠道是降低小额保险成本的重要环节之一。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特点,可在现行的与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邮政合作销售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建立更多的渠道来销售农村小额保险,使农户更方便快捷的购买小额保险。保险公司可通过在农民心中信誉较高的化肥公司、种子公司、卫生站、农技站等机构代理农村小额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保险的成本,提高农村小额保险的渗透力。

  完善农村小额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由于小额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有关农村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发展模式、发展定位等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性规划。我国小额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中国农村小额保险活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确保农村小额保险能在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运行。第二,应不断健全小额保险的配套性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虽已有关于减免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监管费、给予小额保险提供者较宽松预定利率等鼓励性措施,但这些措施仍未得到确定和落实;同时,要及时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以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行为的可持续性以及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小额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可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模式,对于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水平,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的保险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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