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管组合拳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时间:2011/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在刚刚结束的2010年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安排部署2011年的保险监管工作时,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到第一任务来讲,这是近年来的第一次。可见,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是2011年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

  应当说,近些年来,在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总的来看,保险市场秩序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保险市场秩序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是屡查屡犯,罚而再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据了解,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虚假承保、虚假批退、虚假赔案、虚假费用和虚假中介业务等“五假”问题,监管部门着重研究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并认为,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还认为,这些问题的背后还有制度性原因,关键在于保险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力。因此,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2011年开始,监管部门将实施综合治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使保险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而监管部门将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概括起来就是5句话、20个字,即“责任上挂、内部治理、技术控制、外部协同、严厉查处”。也就是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务实的态度,出重拳、动真格、求实效。

  所谓责任上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数据真实性责任上挂,体现在保监会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个文件上。其中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生数据不真实的行为,保险公司的“一把手”也要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将按照《保险法》对其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则是现场检查立案上挂,即检查对象上挂至省公司甚至总公司,检查时采取延伸检查措施。也就是说,加大三个方面的责任,即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法律、精算、财务、审计等关键岗位的责任,目的是变“要我管”为“我要管”。

  所谓内部治理,主是要强化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等。监管部门将重点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股东及其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监督,包括监管部门向股东会通报情况制度,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通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股东资质,并建立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等。二是加强内审和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频率,切实加大对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力度。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办法》,开展高管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控有效性的审计。三是加强内控建设,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建立健全内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内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有效覆盖各关键环节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内控标准和流程,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估和风险分析。四是加强财务管理。监管部门将出台《保险公司财会基础工作指引》,要求加强财会内控管理,强化财会人员责任,防止财务造假行为。同时,在《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还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手续费支出账户。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大相关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频度,通过公开透明,倒逼保险公司规范行为。

  所谓技术控制,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IT系统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对分支机构实施刚性约束。包括鼓励保险公司实施数据大集中、实施大后援;研究出台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和保险行业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实施出单系统、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研究提高保险公司信息化验收标准,全面推行“见费出单”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等。

  所谓外部协同,主要是联合外部力量,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比如,中纪委已经转发保监会文件,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涉嫌商业贿赂和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此外,还包括继续联合公安部门打“三假”、联合银行监管部门打击销售误导,以及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等。

  所谓严厉查处,主要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即严查严处、同查同处、实施责任追究,以及稳步推进市场退出机制,包括高管市场禁入、法人和分支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等。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明确表示,对于今年的现场检查工作,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业务领域的检查方案、检查重点和时间安排。监管机构将按照检查方案,统筹监管力量,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严厉处罚违规保险机构和违规人员。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总体来看,责任上挂、外部协同和严厉查处是外部治理措施,内部治理和技术控制是内部治理措施。应当说,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从国际经验看,在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业务快速增长的阶段,保险市场容易出现市场秩序混乱、风险集中暴露等问题,美、日等国保险业都经历过由乱到治的过程。因此,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筑牢“内控”和“外控”两道篱笆,尤其是发挥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作用,我国保险市场就能在规范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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