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秩序问题透视 约束不力造成弄虚作假不断

时间:2011/1/1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张绪风
  近些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保险业已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但是,保险市场仍不成熟,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的问题还较为突出。

  保险市场秩序不规范的原因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主要是一种低层次的价格竞争,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

  一是弄虚作假。如虚假批单退费套取费用,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资金,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套取资金,会计科目核算不真实,列支无真实经济事务的费用等。

  二是违规操作。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如随意调整车险费率优惠因子、团险个做等。

  三是诚信缺失。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状况还没有彻底好转。

  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失范导致市场秩序不规范,归根结底,是保险市场规则体系不完善和约束不力造成的。保险市场规则体系不完善,不仅是保险市场主体缺乏规则约束所导致的秩序混乱,更多地表现为有规则不依。有规则不依就是对规则的背离,它又被称为越轨。当社会成员愿意追求规则所标示的目标却得不到正统手段、或他们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或对正统手段不重视时,目标与手段之间就处于不平衡状态,社会就会出现失范。越轨使实践的规则表现为各种“潜规则”和“伪规则”。

  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失范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个体层次的行为失范,主要是从业人员和经营机构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不惜损害公司长期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法人层次的失范,不仅有总公司经营行为的直接违规,更表现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企业发展目标不清晰,经营战略出现偏差,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能有效执行,成为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的“源头”。

  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复杂性

  1.保险市场不成熟

  一是消费者不成熟。消费者保险意识薄弱,不仅难以提出正当合理的保险需求,进而做出理性的消费选择,而且也不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不知道如何选择保险机构和比较鉴别同类保险产品的优劣,不清楚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保险中介不成熟。保险中介是保险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保险市场中介组织不发达,不能满足为客户提供各种专业化保险服务的要求,一些中介机构和个人依靠对保险资源的控制搞不正当竞争,甚至为保险交易中的不法行为提供便利,如虚开保险中介专用发票,为保险机构套取费用等。

  三是保险市场主体不成熟。一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无论是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还是内控管理和服务能力,都不够成熟。保险市场主体不成熟突出表现为非理性价格竞争,不仅有随意降低费率的价格战,还包括支付高比例手续费或利益返还,其结果导致行业“三高一低”状况(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企业经营效益差、经营风险加大,危害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有限监管资源的制约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明确指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促进一个有效、公平、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但受成本约束、技术条件、信息不对称及监管激励等因素的影响,监管机关为行业发展创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可能是不充分的。受目前监管资源有限的制约,保险监管难以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首先,监管部门肩负的任务繁重。既要承担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任务,又面临着保险市场秩序不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不合规问题比较突出的巨大压力,同时,还要肩负推动行业改革发展的重任。而在欧美等成熟保险市场上,监管部门的目标和任务相对比较单一,监管的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主要任务是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其次,巨大的保险市场与监管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我国保险业,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无论是监管方式、监管手段,还是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仅就保险机构的数量而言,目前,一个中等省份产、寿险公司遍及省、市、县甚至乡镇的各级分支机构都达上千家,而监管机关仅设立一个数十人的派出机构,监管难度之大可见一斑。即使从监管人员数量看,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更大。例如,2007年全美共有12200名全职保险监管人员,在一些大的州,如德克萨斯、加州和佛罗里达等州,保险监管人员数量都在一千多人。再者,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是长期的互动过程。一个有活力的市场必然是积极活跃的,也是发展变化的,即使市场上的老问题解决了,在新的条件下,还会有许多新情况,产生新的问题。

  此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法制、信用等社会环境还不尽于人意,进一步增加了保险市场秩序治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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