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新疆分公司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之如实告知义务

时间:2020/3/11     来源:太平人寿新疆分公司     作者:太平人寿新疆分公司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深度了解和重视,越来越多的人会为自己购买健康险、医疗险,以备将来不时之需。但随之而来的,是相关纠纷的升级。
  
  投保人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同时投保附加险“XX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投保时未就其心脏病及高血压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涉案保险合同“投被保人健康告知事项”中,陈某在“您过去五年是否因任何疾病、症状或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或打算接受相关医学检查或治疗”两栏后均勾选了“否”。法院对于陈某向保险公司的理赔诉求未予支持。
  
  该案涉及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其核心内容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这种“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这一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再进一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还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重点提醒,保险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投保时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相应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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