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记3分将终身禁业 上海严管违规保险代理人

时间:2011/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骗保、隐瞒免责条款、夸大投资收益率……针对这些保险营销员不规范问题,上海保险业近期整治举措连连。本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上海将出台《对保险营销员严重违规实行记分和网上通报管理办法(试行)》,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被记3分的营销员将终身禁业。

  “我们的确收到了关于印发《对保险营销员严重违规实行记分和网上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办法仅适用于业内对严重违规的营销员记分和通报,并不取代各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本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办法》。《办法》中所称记分和网上通报,是以上海市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为载体,通过“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予以实施。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计划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启用。

  而凡纳入《办法》的记分通报案例,有关保险公司必须与当事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并对当事营销员按照《保险营销员严重违规记分表》(以下简称《记分表》)进行记分,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按照《办法》录入平台通报信息库在业内进行网上通报。

  依据《记分表》违规记分标准,对于记1分的营销员,禁止招募展业一年;记2分,禁止招募展业三年;记3分,禁止招募展业终身。禁止一年及三年招募展业的时间界定,以业内正式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具体记分标准有19条,其中包括多项消费者关注的诱导及误导现象: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记1分);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记1分);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记1分);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虚假执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记1分);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公司和投保人利益(记2分)等。

  情节严重者,将被直接记3分。包括:侵占、挪用或截留保险费或保险给付金,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记3分);参与同业挖角,对原公司造成严重伤害的(按防止不正当增员自律公约标准界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卖倒买、隐匿、销毁保险单证;违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保险市场行为(记3分)。

  在多位受访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看来,“这个《办法》出台后,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因为凡是在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网上已经实施业内通报的案例,一概不办理撤销手续(技术性纠错除外)。”

  对于故意少报、漏报营销员违规情况的保险公司,一经查实,予以业内通报;对两次以上故意少报、漏报的保险公司可停止其3到6个月参加资格考试资格,同时应补办记分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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