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发力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时间:2011/3/3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苏洁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10万元,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部分地区少儿险身故保额从5万元调整到全国统一的10万元,意味着保险市场的统一化、规范化,对于行业的统一管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4月1日起,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正式实施。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未成年人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这就意味着,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其他地区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由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而且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所有保单加起来的保额不能超过10万元。于是,保险公司调整保单条款、研发新产品应对;家长为孩子购买更多的保险,以增加风险保障。那么,这种担心是否有必要?此次的调整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又有什么影响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由5万元调整至10万元的含义

  保监会日前下发的95号文件规定,自4月1日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早在1999年3月,保监会就发出《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定在人民币5万元。在2002年3月,保监会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

  对于此次调整,有些人会问,“如果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给孩子投保,是否能赔得多些?”记者咨询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位业务经理,他告诉记者,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而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这位业务经理还指出,对于这10万元指的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未成年人)投保的所有金额,而不是单个保单的金额。也就是说,投保人为孩子累计投保的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此次从大部分地区的5万元调整到全国统一的10万元,意味着保险市场的统一化、规范化,对于行业的统一管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政策实施险企和市民喜忧参半

  “从4月1日起,保监会将限制未成年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想为孩子投保的市民请抓紧!”最近许多家长都收到保险营销员发来的短信及电话提醒。一些家长表示,希望在政策实施前为孩子购买足额的保障。

  那么,此次政策的调整对险企和客户各有什么影响呢?

  一位从事十多年保险营销的主管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正确引导客户的投保理念,做好保险的宣传工作;第二,做好新险种的开发。客户赶在4月1日前买,无非是担心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险种,如果保险公司有单独的健康险或生存领取的保险,那客户的风险保额就不受这个文件的限制。所以,最好把健康、教育金、身故、养老金等保险责任分开设计成单独的险种,不要放在一个条款上。其实,保险产品的设计就要像超市货架上摆的商品一样,任由客户选择。客户只想买支牙膏,就不用搭上一支牙刷。这样的保险产品一方面能让客户按需选购;另一方面也能根据需求自由组合,这样一来,可以节约双方的成本。

  另外,这个政策的出台,更能反映一个现象:保险市场日渐走向成熟,将各大公司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执行。

  但是,许多险企也面临着尴尬的局面,记者了解到,受到此次文件约束的险种主要是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另外也涉及到其他附带身故保险责任的险种,如子女教育金类保险,甚至养老型保险。可以说,几乎大多数人身保险产品都将在4月1日后对未成年人的承保设限。

  由于保险产品大都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而现在有一些重疾险属于增额分红型,保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许多忙着“抢购”的家长表示,同样的重疾险,以后只能有10万元身故保险,当然不合适了,除非降低费率,否则还是现在买划算。

  但是,专业人士分析表示,投保人应理性分析后再购买,政策调整之后,对于消费者来说不用再花多余的钱买不能理赔的保险了。因为现在许多条款的设计是身故、健康、生存金领取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条款的保险责任,这样市民在购买的时候就无法分开,即本只想买健康或生存领取的教育金保险,结果就自然带上了身故责任。

  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告诉记者,对于市民来说,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保险是风险的保障,有风险存在,就需要保险。所以,保险是按照风险的先后顺序来选择的。显然,家庭的顶梁柱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一旦顶梁柱出问题了,全家都面临风险。所以,家庭里最先拥有保险的应是家庭顶梁柱,即主要收入来源者,其次才是孩子。而现实中却是许多家庭给孩子办了很多保险,忽视大人的保障,这是极其不科学的。

  其次最好选择在同一家公司保足限额。这样一方面避免手续上的麻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一旦发生意外后的理赔工作。

  最后,建议家长们弄清楚一些复合型的保险产品后再购买,购买时要量力而行。如果经济条件有限,千万不要轻易地购买那些含有投资内容的产品,无谓地增加自己的负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相关链接:

  1999年保监会下发的43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指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2002年保监会下发的34号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43号文件执行;各寿险公司应该切实加强核保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010年保监会下发的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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